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解读:你没时间,或者不懂,但必须做的事可以找别人帮你做,你给人家钱,这就是代理。代理人就是别人,你是被代理人。比如打官司找律师就是代理关系。但是去离婚,这事必须自己,不能不去现场。离婚你不去现场,有本事结婚你也让别人代理试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解读:你找别人代理做一些事,但是这些事也相当于你自己做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解读:法定代理人的概念是说你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替那些不懂事的人做一些事。公司的叫法定代表人,不是代理权。不用委托,直接就是公司行为,但现在很多招投标还得委托一下,也搞笑。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这个法条就是告诉你,招人替你办事找点靠谱的,虽然不靠谱的人能赔钱,但很多时候很麻烦,还是小心为妙。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所以口头的不行,传口谕是在电视里,必须有书面的。具体事业要写清楚,期限也不能不写,要不成无限期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有些房产中介和员工签订的就是代理合同,其实我觉得就是自欺欺人,员工只要留点证据,就肯定赔钱,包括保险公司也是这样。这就是很多人都代理一个事项的典型代表。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做坏事还找人替他去,这人也值得交往吗?关键你还真去,那就一起办掉。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解读:比如合同法里的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都是代理,特殊情况下可以自己买下被代理人的东西,但得留证据,要不回头翻脸不认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解读:大货司机半路车坏了,怎么办,这就是转委托,保险公司员工辞职了,就得转委托,很多情况都是这样。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读:那些执照上面写着的人对内你可以约定超过多少钱的合同必须经过股东同意,但他就是超了,对外也是有效,真亏钱了,公司照样赔钱,但可以对内追偿。所以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要看好了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解读:被此辞退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拿着公章出去办事签合同,这时就用到这个法条了,有一个追认的期限,总体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读:这个就是法律专业术语,表见代理。就是没有权利干事了,但当对人不知道,而且每人告诉他,这时手里拿着公章跟你谈笑风生,你不可能怀疑他没权利了,这时就不需要上一条的追认,直接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解读:代理人出事可以转代理,但以上的特殊情况,直接就终止了,比如直接挂掉了。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就是你获得好处了,那不能不承认之前的代理行为,得给钱。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是说家长和孩子的,年龄到18了,大人就闭嘴吧,让你孩子自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