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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特殊问题处理)
【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特殊问题处理
一、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适用,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2.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二、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1.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 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应税的盈余积累,是指新股东的股权收购价格 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且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在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转增股本
1.5 年递延纳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 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税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税率。如果是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四、证券投资基金
1.个人投资者 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 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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