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已酉,查秦代朔闰表,应为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岁首,起诉一位名为“尊”的女子“择不取行钱”,也就是拒收“行钱”,问审及复审均事实无误,当月,由益阳守,按益阳为县,应为名为“起”的县令,县丞“章”,令史“完”定罪为“弃市”,将人杀死后,死尸在“市”暴尸十天,然后让徒隶移“尊”的尸体到乱葬岗丢弃。
也就是说,“择不取行钱”的刑罚是“弃市”死刑,远比《二年律令》中的“罚金四两”为重,当然不能算是“小罪”,而“金”又是和“布”并列的“财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秦制之下,确实没有“行金”,但“黄金”仍旧是“上币”。
通俗地解释一下,“黄金”是“上币”,却不是市场中流通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