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四、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或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六、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二)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