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比如明明有钱偿还债务,却拒不执行生效的法院裁定、判决文书,拒不还钱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征信被执行人通常会在以下四个方面有影响:
1、消费方面
上了银行黑名单的朋友难以申请借款、申请信用卡,不能居住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不能在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网购奢侈品,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2、旅游方面
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无法通过支付宝、天猫、淘宝等平台购买度假产品。
3、工作方面
无法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不得担任企业的法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方面
影响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可能会对配偶的个人信用有影响。
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