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不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关系时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需进行劳动仲裁时。
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实务中,会遇到各种种样的问题。今天我们就化繁为简,探讨一些基本情形,毕竟万变不离其宗嘛。
-------------------- 观 点 ----------------
一、劳动者工资都包括什么?
企业在用工时会设置复杂的薪酬体系,劳动者往往会疑惑是否全部工资都能作为计数依据?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12个月平均工资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
先来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这里所谓的“实得”即劳动者通说的到卡工资、到手工资;而“应得”呢,则是指劳动者在扣除社保、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工资。
三、劳动者如何证明自己的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双方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将协商结果确定。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确定依据。
而当工资数额高于约定标准时该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了,比如工资流水、工资条等。
四、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是否剔除明显偏低的工资?
关于是否计算加班工资的问题?各地存在不一样的认定标准,比如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但也有不少省份将加班工资排除在前12月平均工资的计算之外。
但从《劳动合同法》关于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规定来看,我认为在计算时,应将加班工资计入劳动者平均工资范畴。
同样,关于是否剔除明显偏低工资,不同的省市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会将明显偏低的月份剔除掉,有的则认为如此会显失公平。而当偏低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时,会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今天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探讨就到这里,欢迎大家留言相互讨论。
我要你静心学习,那份等待时机成熟的情绪。也要你,保有这份等待之外的努力和坚持。
——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