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投保时容易混淆保单现金价值与已缴纳保费的概念,认为明明交了这么多保费,退保时退回来只有那么一点点,明显不合理,觉得被骗了。其实,保单现金价值并非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金额。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5日,原告刘某在被告中国人寿投保了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每年保费6万元,期限10年。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表约定,如果双方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交一年保费的退还投保人现金价值为11790元。保险合同第5条约定,投保人投保后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第一年为保险费的10%(即6000元),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保险合同保费表的约定原告第二年领取生存保险金为8676元。保险合同第25条约定,投保人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汇入投保人帐户,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原告刘某只交纳了一年保费6万元,现要求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退还原告保险金6万元及给付利息3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告刘某现请求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中国人寿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原告现金价值11790元、第一年生存保险金6000元、第二年生存保险金8676元,计款:26466元,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字的行为表示其认可保险合同的内容,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了回访并同时告知了需注意的事项,故此应认定案涉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现上诉人认为是被骗取签署的保险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被告中国人寿退还原告刘某保险费等款项26466元,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写在最后
现金价值,就是您每期交纳的保费和扣除保障成本、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之后的累积值,也可以解释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所以也叫做退保价值或者解约退还金。
为什么只退现金价值?只要过了犹豫期,退保只退现金价值,是完全合理的。因为不论是否出险,保险公司已经真实支付如下两种成本:
保障成本:你没出险,不代表其他人没出险,保险本质就是风险均摊,要为出险的人支付保障成本。运营成本:每销售一张保单,保险公司都要支出人力、办公、客服回访等销售成本,只要保险公司运营,这些成本每天都在发生。
所以,投保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要因为冲动买错了保险而蒙受损失。同时,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分时段的现金价值约定,对于投保风险有一个清楚的认知,以防退保时损失大量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