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现在的网购有了“七天无理由退款”的保障,今年双十一,我买了不少东东。但是,我买的二箱螃蟹与一箱临期的进口牛奶,由于家里冰箱存放不下,我选择七天无理由退款,但是都没能退掉。他们是否是违法,难道这还有例外?

朱律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退货且可以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对于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如:您买的螃蟹)、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如:您买的临期进口牛奶)等,均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具体的详见后附法条。
在此温馨提醒您,对于您不需要的商品,就算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也不建议您购入。毕竟购买、退货会花费不少的时间、运输等人力物力的成本,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
关联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