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质人就是负责市场管理、收取一些中间费用的经纪人。因为任何在集市上交易成功的商品都必须经由"质人"给买卖双方立契据凭证,俗称书契。

而质剂所指,则是用竹木做的交易文书,买卖双方各持一份,这种契约是由官方监制的,所以书契上面盖有官府的印章。
掮客这种商人自己没有实际商品买卖,其仅仅是给买卖双方做一个中间人而已,他也只是在其中赚些介绍费。
居间商人的类别也不只一种,最原始的是协助交易双方成交的"说合人",他们往往不脱离集市交易,只以帮助推销商品为专职,从中获利。
此外,古时民间还有一种居间商,即用一定资金购进日用商品,如纸张、布、线等,开设固定店铺,吸引村寨农民用土特产前来交换或用流动形式(货担)主动到寨中换取各种土特产,这种形式也不用货币直接买卖,而是采取转手换货的方法。
这种方式在民国时期还一直存在,比如那时许多收废品的人挑着担子,用牙膏皮,换小麻糖之类的。再比如说,在过去的东北地区"换瓦盆"、换火柴的小经纪人就具有这种居间商人的特点。
这种形式的居间商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大为流行,许多人本身有正当职业,但协助说合一笔生意,便可得相当报酬,因而往往成为一些人的"第二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