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装修想必大家以后一定会经历,或已经经历过了,但它的费用如何确定大家都了解吗?快来看看吧!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其装修费用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这里装修的是什么意思?
《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中装饰,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也须符合以上标准,发生费用才能扣除。“硬装”部分可计入成本扣除,“软装”部分不得计入成本扣除。
施工单位采购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用于开发项目的,应视为兼营业务,在取得结算款项时,应分别给开发公司开建筑安装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
精装修房销售相关政策
北京地税2016年公告7号: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屋,其发生合理的装修费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1.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屋,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明确约定的,其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纳税人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支出。
2.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时,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3.纳税人在清算单位以外单独建造样板房的,其建造费用、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纳税人在清算单位内装修的样板房并作为开发产品对外转让的,且《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装修价值体现在转让价款中的,其发生的合理的样板房装修费用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