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被他人性骚扰可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已于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实施前,被他人实施了性骚扰,情节较轻的,一般达不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也无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一般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在《民法典》实施后,如果被他人实施了性骚扰,可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里的承担民事责任指的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中的规定,这里的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