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历史上,在军中正式实施了两次军衔制,1955年9月27日-1965年5月21日,首次在全军实施了军衔制,各自授予现役军人军官、士官和士兵军衔。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的军衔制度。陆海空三军、公安部队所有人员,一律佩戴全红五角星帽徽、全红领章,军装上不再有军衔标识。

1988年9月27日,我军恢复了军衔制,陆海空三军和武警部队,均对现役官兵,授予了军中军衔,穿戴有军衔领章和军种、兵种、勤务符号。
1955年授衔时,有军官、士官、士兵三个等级;1988年恢复军衔时,有军官、士官(志愿兵)、义务兵三个等级。
我军首次授衔,士官有三个级别,即上士、中士和下士;1988年恢复军衔,士官为上士、中士和下士。

从1993年开始,实施了初级、中级和高级士官制。2009年时,将士官军衔分为七个等级,改变了士官军衔的称谓,初级士官:下士 、中士;中级士官:上士 、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一级军士长。
据此,即可窥探军官、士官、士兵军衔,可谓泾渭分明,军官是军官、士官是士官、士兵是士兵;上士、中士和下士,都是士官军衔。

尽管民间有说法“士官不是官,士官又似官。”士官是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
士官,并不是军官,士官不属于干部序列,不佩戴资历章,但是军官却是确确实实的军官,有将官、校官和尉官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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