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省制起源于元代,当时全国设有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省、江西、湖广十个行省,与此同时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而青藏高原则由宣政院管辖。经历明、清两代的发展后我国的行省制度日渐成熟:明代设有南北两京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三个布政使司,俗称十五省。清代分湖广省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甘肃两省,至此中原汉地被划分为十八行省,与此同时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有盛京将军辖区、吉林将军辖区、黑龙江将军辖区、乌里雅苏台将军辖区、伊犁将军辖区、青海办事大臣辖区、西藏办事大臣辖区等省级行政机构。1884年(光绪十年)置新疆省,1887年(光绪十三年)建台湾省,至此清代行省增加至二十个,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清政府在《马关条约》中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清朝行省数因此减少为十九个,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行省数量增至二十二个。民国时期又设置了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青海、西康等省。
新中国成立时全国一共有49个省级行政区——分别是:河北、平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绥远、察哈尔、热河、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台湾、福建、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西康、广东、广西30个省;北京、天津、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上海、南京、武汉、广州、重庆、西安12个直辖市;旅大、苏南、苏北、皖南、皖北5个行署区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和西藏地方。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撤销四川省,将其分别设置为川南、川北、川东、川西4个行署区。1950年10月原西康省的昌都地区解放,195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成立,昌都地区成为直接由政务院领导的省级行政区,至此我国省级行政区数量达到历史最高峰——53个。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恢复了安徽省和四川省的建制,由原安徽省和四川省各自拆分来的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北、川南6个行政公署随即撤销。1952年9月新疆省建制被撤销,在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内成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2年12月1日平原省正式撤销建制:新乡、安阳2市和新乡、安阳、濮阳3专区及东明县共31县划入河南;菏泽、聊城、湖西3专区及25县划入山东。与平原省同时被撤销的还有察哈尔省以及苏南、苏北两个行署区,恢复了原江苏省的建制,南京取消直辖市地位,改为江苏省辖市并确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地。1953年7月18日经政务院批准:将松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
1954年是我国对省级行政区进行大调整的一年:辽西、辽东两省合并为辽宁省,同时将辽东省的通化、西安(今辽源)2市及东部11县连同辽西省的四平市及梨树、双辽两县划归吉林省;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绥远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宁夏省并入甘肃省;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11个中央直辖市改为省辖市。
1955年3月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同年7月全国人大作出决议:撤销热河省建制,其行政区分别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同时被撤销的还有西康省,其行政区以金沙江为界——以东划归四川省,以西划归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管辖。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僮族自治区(后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天津直辖市改为河北省辖市。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67年天津恢复了直辖市地位。1988年4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1997年重庆北设立为直辖市,原四川省管辖的万县、涪陵、黔江等地也划归重庆市管辖。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后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34个省级行政区——分别是:河北、山西、吉林、辽宁、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山东、福建、浙江、台湾、河南、湖北、湖南、江西、江苏、安徽、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23个省;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广西5个自治区;香港、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各省级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大致如下:
河北省面积18.88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519.52万人
河南省面积16.7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9559.13万人
山西省面积15.67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702.35万人
陕西省面积20.58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835.44万人
甘肃省面积42.59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625.71万人
青海省面积72.10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98.38万人
四川省面积48.6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302万人
云南省面积39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4596.68万人
贵州省面积17.6167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580万人
湖南省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860.2万人
湖北省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902万人
江西省面积16.69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254.8万人
广东省面积17.97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1169万人
福建省面积12.4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911万人
浙江省面积10.43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657万人
江苏省面积10.322917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029.3万人
安徽省面积14.01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254.8万人
山东省面积15.58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005.83万人
辽宁省面积14.8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4368.9万人
吉林省面积18.74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717.43万人
黑龙江省面积47.3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788.7万人
北京市面积1.641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170.7万人
上海市面积634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418.33万
天津市面积1.1946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56.87万人
重庆市面积8.24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075.16万
内蒙古自治区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504.8万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面积6.64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81.79万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积166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444.67万人
西藏自治区面积122.84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37.15万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面积23.67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4885万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面积1106.34平方公里,户籍人口740.98万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面积32.8平方公里,户籍人口65.6万人
台湾省由台湾本岛及兰屿、绿岛、钓鱼岛等21个附属岛屿和澎湖列岛64个岛屿以及周边海域共同组成,总面积36192.8155平方公里,其中台湾本岛35882.6258平方公里。台湾省的人口数据系由台湾当局的“内政部”每十年统计一次,最新的统计数据是2015年的2349.2074万户籍人口,目前估算大致在2360万人左右。算上来台务工的大陆和东南亚人士整个台湾的总人口估计接近三千万左右,由于缺乏相关统计数据暂且存疑。
海南省由海南岛和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周边海域共同组成,其中陆地面积3.54万平方公里, 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925.76万人。






中国行政区划
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
23个省和省会城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 吉林省-长春 辽宁省-沈阳 河北省-石家庄 河南省-郑州 山东省-济南 山西省-太原 安徽省-合肥 江西省-南昌 江苏省-南京 浙江省-杭州 福建省-福州 台湾省-台北 广东省-广州 湖南省-长沙 湖北省-武汉 海南省-海口 云南省-昆明 贵州省-贵阳 四川省-成都 青海省-西宁 甘肃省-兰州 陕西省-西安
5个自治区和首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西藏自治区-拉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4个直辖市: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在中国,直辖市在行政上的单位是一级行政区、与省同级。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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