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田李下的故事:“瓜田李下”的教训
admin
2023-06-13 10:24:07

老律师经验谈,就是老律师要把自己执业当中的经验教训公开出来,让更多的人能作为参考,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选择最佳的维权路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

执业30多年,有成功的喜悦与当事人的赞扬以及社会的肯定,但事情总是一分为二的,成功必有另一面是失败,赞扬必有另一面是批评、误会。为此,我常提醒自己,也提醒法律人的朋友特别要注意“瓜田李下”的事情。

“瓜田李下”这个成语,最早出自古乐府曹植的《君子行》:“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后人将“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后人将此简化为成语“瓜田李下”。

“瓜田李下”原义是经过瓜田,不要弯下身来提鞋,免得被人怀疑是摘瓜;走过李树下面,不要举起手来整理帽子,免得被人怀疑是摘李子。据汉语词典记载,这个成语之所以流行,一是因为曹植写了这首诗;二是有了曹植写诗之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临漳(今河北临漳)人袁聿修的故事。

传说袁聿修少年老成,性格沉静,很有见识,九岁时就做了州主簿,十八岁时就做了州中正,兼尚书度支郎中,后来又升为博陵太守,为官清廉且政绩突出,很有声望,更重要的是他一生清廉,即使是面对好友的赠送也予以委婉的拒绝,这是对自身名誉的一种保护,是对自身品行的一种坚守,而这种坚守是时刻需要注意的,尤其是盛情难却的时候。有一次,袁聿修到外地考查地主官吏途经兖州。兖州刺史正是他的老朋友邢邵。二人叙述别情以后,邢邵拿出一匹白绸想送袁聿修作为纪念。这就叫袁聿修为难了,不收,怕得罪老朋友;收,又怕留下什么不必要的嫌疑。思考之后,袁聿修还是谢绝了,并留书曰:“我这次路过这里,与往常不同呀!瓜田李下,古人是很谨慎的。我们不能忘记古人说过的走在瓜地里不要弯腰提鞋子,走在李树下不要伸手整帽子的话。只有这样,才能躲避嫌疑。你的心意我领了。白绸不能收,不能留下不好的话柄。”这个故事流传开来后,为人称道成为典故。

现代生活中,人很难免误入“瓜田李下“的情况。例如眼下的疫情,人们花了很大的力气防控,仍然可能防不胜防。今年以来我被弹窗三次,居家隔离三次,饱受无辜牵连之害,而昨天是我离新冠肺炎病毒最近的一次。起因是周六晚上我夫妻俩去小区中门核酸检测点做检测采样。当时,分别排了两条队,我是我这队领管子的也就该管采样第一人。周日发现核酸检测结果没有出来,到了下午社区来了电话,说那个管子里有“羊y了,需要居家隔离做抗原测试和核酸检测以排查。我也只有服从要求居家隔离,结果做的抗原测试和核酸检测都是阴性。这一场无妄之灾,我没有过错但也没有办法避免,更不能迁怒于社区人员。这个问题除非防控措施中取消进入办公大楼的核酸检测要求,人们上班不需要做核酸检测。

虽然说多数时候进入“瓜田李下”,是出于无奈,但有的时候,人们不注意适当避嫌而引起误会总是会给自己增添烦恼的,这方面我也是有深刻教训的。

2001年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各地都组织学习贯彻。而我写的那本《房屋拆迁实务》的书就是一本规范拆迁和帮助被拆迁人维权的教科书,引起了社会的重视。那几年各地请我去讲课的地方也比较多,但有一次讲课却惹起了麻烦。

当时我和助手章律师接了山东某县一个诉拆迁许可证的案件,争议主要在于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被告是县住建局(拆迁办)。在县法院开庭的时候,由于当地是第一例这样的案件,这个县的上一级某市住建局领导前来旁听。开完庭等笔录时,双方进行了交流,在场市住建局领导答应责成该县住建局修改拆迁补偿方案以认真做好该案的化解矛盾工作,同时邀请我尽快来给该市各区县的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机关干部讲一堂关于如何实施拆迁条例的课。

我答应了,后来课也去讲了,麻烦来了。这个过程中,这个案件当中的多数当事人按照新的拆迁补偿方案签了协议,矛盾化解了,但还有少数人问题没有解决。由于这一堂课市住建局借了某县的大会场,便误会我被某县住建局收买了,费了我不少口舌去解释。事后我反省认为如果当时讲课时,邀请被拆迁人派代表也参加或许就能避免误会了。

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可能都会有这样的瓜田李下之烦恼,那些有权机关的法律人则可能这种情况更多,但有的不是瓜田李下的问题,而是确有不应该有的情况。

上世纪90年代初,掀起了一股全民经商的浪潮,公检法司安甚至人大政协等各个机关都大办劳动服务公司之类的第三产业。这中间有的是安分守己,依法经营。有的这是利用权力,严重扰乱经济秩序。

记得东北某省人大挂靠的一个第三产业是卖药的公司,买了景德镇市一家企业生产的价值数十万元的保健产品。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但货到了就没有见付款了。企业委托我按照经济合同法和当时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发货地-景德镇市的基层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诉讼保全冻结了一部分款项。被告方以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为由提起了管辖异议 ,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管辖异议。被告又上诉到了景德镇市中级法院。我当时就没有重视这个上诉,因为当时法律对管辖权的还是规定的比较宽的即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都可以管辖。没有想到的事,对方通过其省人大联系了江西省人大逐渐压下来,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对方所在地法院。二审的裁定作出便生效,对方在法院立刻解除了诉讼保全之后,迅速与省人大脱钩并且关门了事,这个案子就这么黄了。所以,我对权力机关经商办企业权钱勾结这种现象是深恶痛切。后来中央对这个现象进行清理,但吃亏的人就已经吃亏了,沾了便宜发了财的人也上岸了。

为了解决执法机关的这种瓜田李下的问题,三大诉讼法都有一个回避制度,这个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保证作用毋庸置疑,其中行政诉讼尤其重要。

本来行政相对人告政府就需要很大的勇气,当知道受理案件的法院和该案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被告方有非正常的关系时,无疑会对法院能否公正审理自己的案件产生极大的疑问。用江西包括长江流域都有的那句歇后语:“黄泥巴掉进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来比喻这个疑问十分形象,这里的“屎”亦谐音事情的“事”字。

在我接触的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当中,由于体制的原因,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普遍存在“瓜田李下”的问题。其中,除了眼下人民法院的尴尬地位的问题之外,有关人员个人的不检点也是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之一。

例如有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喜欢征求法院有关人员的意见,理性的法官一般都会回避,不沾锅。但也有胆子大的人则出于某种原因而深度介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论证活动,甚至上下两级法院人员一起参加,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黄泥巴掉进裤裆里”的问题。遇有这种情况,我一般是建议行政机关撤销处罚决定,皆大欢喜。但人微言轻,有的行政机关就不理睬,一意孤行,那么我们只能代理当事人依法提出回避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行政诉讼中出现“黄泥巴掉进裤裆里”的问题,行政诉讼制度作出了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的详细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需要重视的是这种回避情况,原告一旦提出,如果法院不能妥善解决的话,受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作为代理律师,一般也不愿意提出回避来得罪法官,但有的时候不这样做不行,只是对此务必要慎之又慎且要有死磕的精神。

瓜田李下的故事:“瓜田李下”的教训图1

20年前的这本书,曾经是规范拆迁活动的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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