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代允许三妻四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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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19:05:14

中国旧婚姻制为一夫一妻多媵妾制。而非一夫多妻制。

一、妻的法律地位

中国史上,除极少数时期借皇权之手可有少数特别例子外,上至皇帝、下至庶民,在一个特定时间点上都只能有一位妻,及符合规定数量的妾、媵、婢等。

如果一个男人同时有两妻,会面对什么?

《大明律·户律·婚姻门》专门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当然,20世纪初曾出现所谓“两头大”的习俗,即男子同时娶不分大小的两位妻而不是一妻一妾。但这一来是因为礼法逐步解体,旧有婚姻制度遭到冲击,各种思潮不断侵袭。

二来,清政府及后期民国政府难以控制。如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又对新纳妾的存在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并在条文解释上作出家庭成员身份的专门说明,因此民国大陆时期的婚姻法律基本无效。

1、妻在家中的地位是有法律保障的。

《大清律·户律·婚姻》解释“妻妾失序”时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也就是说,将妻以妾对待的,杖一百。

有妻的情况下,擅自以妾为妻,杖九十并勒令改正。

有妻再娶妻者,亦杖九十,后面娶的那个妻则解除这个无效婚姻,遣送娘家。

妻者,齐也,意为与夫齐同,共为家庭之主。

娶妻叫“聘”,纳妾所花金钱叫“买资”,一聘一买足以说明二者区别。

自然,妻是主子,妾是奴仆,两者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天壤之别。而在中国的漫长历史上,女人以“妾”的身份来把持家庭的终究是少之又少的。

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里,妻也许是“主子”中相对比较弱势的,妾可能是奴才中地位较高的一个,但主奴间的尊卑序列却是“礼”所绝不容破坏的。

严格的礼制曾规定,妾与丈夫同房需在丈夫熟睡后抱着被子回到自己的房间,而与丈夫同眠到天亮的这个权力明显只能是妻才能享有的。

深宫中甚至还规定,皇帝与哪位妃子同寝都需皇后批准盖章才行,如果皇帝过分留念一位妃子,那是礼制不允许的。

史上固然有很多宠妾依仗男人力量虐妻辱妻的事例,却还是有不少大将高官“惧内”怕老婆的笑谈。甚至隋文帝恐惧皇后,连陪寝过的宫女被独孤皇后杀掉也不敢反对,这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

妻既是一家之主,就有礼法赋予她整顿家风的权利。

随便找个借口,悍妻就可以将对自己有威胁或是非常仇恨的妾进行殴打、责骂甚至赶出去,即便将之卖至娼门也是司空见惯的,即便丈夫会有所怨恨,但绝大多数时候都会漠然地表示默认。

唐时,某王强抢市上卖饼者妻为姬,因美貌颇得宠,每日锦衣玉食,享受到卖饼者不能提供的奢侈生活。某日宴请宾客时,大文豪白居易席间问卖饼者妻可曾愿归去。满堂宾客都在关注卖饼者妻的解答,她收拢笑容泣曰,“此间虽美,但求归家”。宾客纷纷出言称赞这名女子,王爷也被大家情绪所感染,当众给其钱财放之归家继续为卖饼者妻,白居易甚至还写诗赞扬该女的“气节”。

不能因此说卖饼者妻愿意归家守贫,而是因为如果贪图富贵继续生活在王府,最终只会两个结果,一是色衰后被王爷踢出去,二是在王爷死后被正妻赶出去(因为这些妾是抢来而不是买来的,理论上不能杀掉或者卖掉)。

《霍小玉传》说过类似故事,霍小玉母亲被某王强抢为姬,王爷死后不过数日,霍小玉母女被平时痛恨不已的王妃几乎赤身裸体赶出家门,最后霍小玉即使有“郡主”这样的高贵身份,但因为娇生惯养而不可能有什么求生的手段,最终只能沦落娼门。可是,即便这样,她们母女两也得不到“礼”和“法”的任何支持。

极端例子是,汉高祖死后宠妾十多人被吕后以非常残酷的手段折磨致死,甚至庶出赵王也被毒死,而当时的大臣们都选择性地保持沉默。其实,当汉高祖刘邦选择保留汉惠帝太子地位时,这些宠妾及赵王的命运就已注定,汉高祖也并非因什么“商山四皓”支持汉惠帝而放弃选择赵王,实际还是因为汉惠帝的嫡长子身份无可动摇之处。

再如汉灵帝,他宠爱王美人,结果何皇后派人毒死生育不久的王美人,汉灵帝虽很生气却也没继续深入追究,因为理论上皇后对后宫诸妃嫔有充分管理权,继续追究必然遭到大臣们的激烈反对。

无他,一切都是因为妻特别是在丈夫死后可随意决定妾的去留甚至生死。

纵然法律相对宽松的宋代,丈夫死后妻子也一般会将那些妾婢依据原签契约期限卖掉,而那些有怨恨的主母甚至会将这些女人卖为私娼来泄愤,即便这些女人为丈夫生育过儿女也不行。

再者,妾是地位卑下的奴仆,甚至没有家庭成员地位。

在讲究“孝顺”的时代,妻是家庭主母,对妾而言,就连她自己的子女和她都带有一层“主奴”关系。

宋《刑统》规定:“妻,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妾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律既止听为妾,即是不许为妻,不可处以婢为妻之科,须从以妾为妻之坐”

根据传统,妾不能传家执掌家事,妾生子不能称妾为娘亲,否则法律与传统不承认他与父亲的血缘关系,除非认嫡母为母,才能被承认是家族成员。

一般情况下,庶出子女只称父亲正妻为“嫡母”而称呼生母为“姨娘”。妾不仅不能享受到儿女的尊重,还得以奴才身份服侍自己的子女。

《红楼梦》中探春和贾环是赵姨娘所生,但他们是主子,即便是地位很低的庶出子女,但依旧比生母赵姨娘这个只能算“半个主子”(其实就是半个奴才)还要高出很多。

书中说,探春来见父亲,“站”在旁边的赵姨娘主动为儿女卷帘持凳。而探春更一直耻于自己庶出身份,不仅竭力巴结嫡母王夫人,給贾老太太及嫡兄贾宝玉做针线,对生母和同母弟不理不睬,还多次故意打击伤害血缘至亲感情,公然否认赵姨娘的兄弟是自己的“舅父”(这在礼法上是是完全正确的)。

妾的命运如此悲惨,以至于礼教用“妾”来威胁青年男女们,要他们遵从礼法。

所谓“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就是教导青年男女们要严格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走合乎礼法的婚姻道路,绝不可私奔,否则将遭到社会唾弃而被视为地位卑下的“妾”,他们的婚姻也不会被社会所承认。

传统剧目《墙头马上》说,李尚书女儿与裴尚书的儿子两情相悦,无聘而奔,尽管生下一子一女,但李尚书女儿还是被公爹视为“贱妾”而赶出家门。

正因为妾的地位低下,所以大多数正常人家若非迫不得已决不会把女孩给人做妾,一般女孩若是还有一点依靠,也不会甘愿给人做妾。

2、妾是妻的挡箭牌

前面说的那些还能够令人理解。

妾不如妻,这是通行数千年的规矩。然而,很多时候妾完全被做为妻的挡箭牌,甚至替死鬼。

历史上倒有很多真实记载。

世界范围内殉葬制度均历时久远,中国人殉制度按近年考古情况发现来看似乎母系社会就存在。“二里头”文化的人殉证明夏代也有人殉,但最兴盛当是商周时期,而殉者则多是墓主的内侍、宠妾、婢女、护卫、杂役等。

这个残酷的制度自汉代开始式微,但也没有绝迹。

汉代刘彭祖将死时“令能为乐奴婢从死”。三国时期的东吴名将陈武战死合肥,孙权“命其爱妾殉葬”。

魏国叔孙建死时28岁,配偶很年轻,太宗说,“夫生既共荣,没宜同穴,能殉葬者可任意”,可见殉葬已被统治者披上了“自愿”的外衣。

南北朝时期北魏皇室公开宣布“立子杀母”政策,规定太子生母必须自尽。

那末,自不会有哪个皇后愿意送死,实际无辜被杀的都是妃妾。因此,北魏皇宫中,妃妾不但成了嫡妻的代孕工具,更成了嫡妻的替死鬼。

此后到宋终,人殉制度还有存在,但并不多见。

然元明清三代,人殉这一罪孽制度死灰复燃了七百年。

蒙元入侵使中国文化严重倒退,元政权大肆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元史》多有记载:“顺德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猛殉葬,并旌其门”,“大宁和众县何千妻柏都赛儿,夫亡以身殉葬,旌其门”

朱元璋则开了明代殉葬的恶例,“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朱元璋死后殉葬殡妃多达46人。明宣宗朱瞻基也有妃子殉葬,其中郭殡入宫二旬就殉葬而死,其他没名的女子有9人,册封文书说他们“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盖宣宗殉葬宫妃也”

这事到明英宗(1427-1464)将死时才出现转机。史载英宗病重后,“口占遗命,定后妃名分,勿以殡御殉葬,凡四事,付阁巨润色”。此后明王室才消灭人殉制度。

然满人好殉葬,上下皆然,夫死妻殉乃定法。入主中原后更是用法律形式将殉葬扩展到全国,“二月壬戌,定丧祭例,妻殉夫者听,仍予旌表”,清史载努尔哈赤、顺治、康熙年间都有殉葬。到康熙12年(1674)“乙卯,禁八旗以奴仆殉葬”,普遍存在的“八旗以奴仆殉葬”制才被禁止。

但清统治者一边明令废除殉葬制,另一边又在实际行动上大力表彰妻妾“自愿”殉死举动。各地官府更是公开表扬妻妾殉夫,称她们为“烈女、节妇”并修书、立牌坊作为引导。所以终清之世,人殉制并未彻底根除。

到了这,大家应该发现了吧?

明朝之前,或多或少都有宫妃殉葬制,但殉葬者都是姬妾,史上也从来没有过一个嫡后。因此,努尔哈赤大妃阿巴亥的殉葬也就成了史上唯一出现的正后殉葬奇谈。

当时很多人议论这是皇太极逼宫,杀了继母,纷纷为阿巴亥鸣不平。可是,同时逼殉的还有努尔哈赤两个姬妾,谁注意过她们的姓名和遭遇、为她们鸣冤?

阿巴亥这位正后在历史上算是死得最冤的一个,难道姬妾们就该死?

这就是妾与妻的悬殊差距。因为当时人都认为:史上唯一的嫡后殉葬是冤枉,而妃妾殉葬则是理所当然。

二、关于继妻、扶正妻、平妻

原配死了,丈夫不过守丧一年。之后可以继娶。

这继娶,依旧和原配一样,需三媒六证,八抬大轿抬进家里来,上宗谱。

当然,既是继娶,也就是所谓填房太太。地位当然相对原配要低点。比如说,祭祀时要对原配灵牌行姐妹礼,纵然年龄比原配大,那也得自称妹妹。

这就是规矩。谁叫原配先入宗谱呢。

而且,如果原配有儿子的话,家庭财产继承权包括爵位继承权,继妻所出儿子也排在原配所出后面。谁叫原配的儿子必定比继妻儿子年长呢,还都是嫡子。

同时,旧制官员封锆女眷,一般是妻,嫡母、嫡祖母这三个名额。如果男人本身是首封官爵,其原配、嫡母、嫡祖母已占完了,继妻在理论上就永远得不到封锆。

正因为这些原因,继妻出身一般要比原配低些,因为谁愿意自家的女儿嫁过去就給原配儿子当后妈?

原配儿子虽然嘴上要喊妈或者太太,可对后娘来说,那是轻也轻不得,重也重不得。实在难以管理。

不过,除此之外,继妻的权力和地位也就与原配没有太大的差距。至少,在原配没有嫡子的情况下,继妻儿子的继承权优先于其他妾婢所出。

再说扶正妻。

所谓扶正,即是因为无妻、丧妻情况下,将以前本身是妾婢的女子抬正为妻。由于妾婢本身为奴隶性质,所以即便无嫡子,妾婢有子的情况下扶正也会遭到社会鄙视乃至法律的制裁。

正因为妾婢等同奴仆,在尊卑森严有序的社会中,主奴的混淆是绝对不允许的。

一个男子只要没正式娶妻,即使姬妾成群,在礼制上也依然还是单身。

同样,正妻的地位是不允许公然冒犯,正妻即便是有了错误,丈夫或者公婆可以责备甚至打骂,再大一些的罪行也只能休弃,绝无可能“降妻为妾(皇家除外,因为皇后除非是处死或者幽禁到死,不能休回家)”

另一方面,如果把妾当作妻,那是严重违反礼法甚至刑律的,要受到严惩。

春秋时诸侯会盟专门制定“勿以妾为妻”的禁令。

唐朝法律严格规定,如男子娶自己的妾为妻,那么不但婚姻将被法律否认,还要被判18个月徒刑。

宋神宗时,连续两任宗令都因正妻死后擅将宠妾遣归再当良家女“娶”回为妻而遭到大臣指责,宋神宗非常生气,下旨斥责夺职并取消两人以妾为妻的“非法”行为。

历代法律也都有相似规定。但总体来看,随着社会经济逐步向前发展,这方面的约束在渐渐弱化。

明清时,法律就不再禁止男子在无妻情况下扶正妾。

但依旧是有限制的。

比如不能有嫡子存在。因为妾婢所出儿子于理论上完全可能年长于前嫡子,其母被扶正及随后掌握管家权力将会对前嫡子的地位、发展、甚至生存带来极大威胁。

这是古人认为的乱家之源,所以本有嫡子之家,通常不允许抬妾婢。

同时,由于妾婢本身出身、教养等问题,扶正后很难对外平等交往,充当合格的当家太太。

所以,勋贵富裕之家,不到没落之时,不会抬妾婢。

由此可知,“扶正”妻的地位距明媒正娶的妻(和继妻)都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有个非常著名的例子。

慈嬉掌握晚清政权50年,杀掉的大臣宗室多得不可胜数,但她仍有命门。

那就是,她不是嫡妻出身。作为低级官员女儿选秀为贵人,只是低等小妾身份,如不是因为生育咸丰唯一的儿子同治帝,绝不可能出头,更不可能成为后来的西太后。

为什么她的身份低于慈安太后?

就是这个原因。

即便她的儿媳妇,同治皇后阿努特氏也看不上慈嬉。

为什么?

阿努特氏是皇帝元后,身份高贵,是通过皇帝大婚的正规仪式册封来的原配皇后,是32抬大轿从大清门抬进皇宫来的。而慈嬉只是从小门走入宫参加选秀,依仗儿子从贵人,妃、贵妃一步步晋升到太后。所以慈嬉再仇恨阿努特氏也没办法,只能在儿子死后逼死阿努特氏。

类似问题在史上实在太多。

宋神宗死后,哲宗继位,神宗母亲高太皇太后掌握政权,神宗皇后向氏成为太后,哲宗生母朱氏只得太妃称号并遭到太皇太后和太后的严格管制,纵只偶尔接受大臣行礼都遭到严厉斥责,朱氏再委屈也得跪下接受太皇太后的教训。高太皇太后死后,哲宗掌权,生母朱氏虽待遇被儿子提高很多但依旧得不到太后封号,更在太后向氏下面不敢多说一句。甚至哲宗死后,哲宗皇帝最亲近弟弟的朱氏次子简王(后来的楚荣宪王)赵似连皇帝都没份继承,太后向氏强行将自己喜欢的徽宗赵佶推上位。

说起来,宋哲宗死后,甚得哲宗信任的宰相章惇大权在握,商议新君时力主赵似继承皇位,因为以礼该皇帝的同母弟赵似为优先考虑,但太后向氏却公然耍赖,泣称“哀家无子,(那末)神宗皇帝诸子都是庶子”,这句话也就从法理上将赵似的优先权抛开了。

太后向氏这话有道理吗?

一般情况下还是有道理的,但在这却是偷换概念。

这理由在皇帝死后无嫡子也无太子的情况下才成立。

可哲宗在神宗死前已被册为太子,当了15年皇帝,嫡的身份早就已正式确定,在自身没有儿子(唯一的儿子献愍太子赵茂两岁即殇)的情况下,同母弟简王赵似无疑该是第一位的继承人,但新党副相曾布的首鼠两端彻底埋葬了这个既符合礼法又对新党极为有利的新君方案,转而默认向太后意见,而新党成员,包括曾布自己在内,随后就都因为不开口反对向太后的意见而付出十足的沉重代价。

既然赵似没有优先权,那末只能按照长的顺序来确定皇位的最终继承人。

此时同僚们都不说话,得不到支持的章惇只好默认向太后的这个说法并迅速提出补充修正意见,试图扭转对自己和新党的不利局面,但这也是一个无奈和软弱的意见,“以礼当立申王(赵佖,为宋神宗第九子,当时神宗皇帝所有在世儿子中最大者)”

向太后再提出反对,“申王目疾,不当为君”

赵佖有高度近视眼,当皇帝确实不合礼仪。

到了这,话语权也就彻底掌握到向太后手上。她明确要求确定接下来年龄最大,也是自己最喜欢的神宗十一子,生母陈氏已死的端王赵佶继位。

章惇再以赵佶爱好书画、喜欢玩皮球(不务正业)、亲近侍等习惯反对说,“端王轻佻,不可以治国”

一语成谶,后来元代编制《宋史》的官员叹惜,如果章惇的正确意见得到尊重,历史该如何呢,“宋不立徽宗,金虽强,何衅以伐宋哉”

但向太后却以宋神宗的话语驳斥:“先帝尝言:端王有福寿,且仁孝,当立”,徽宗赵佶因此得立,北宋也在26年后灭亡在他手上。

至于哲宗皇帝生母朱氏,不仅不能左右大臣议定新君人选推动亲子继承皇位,甚至到场参加旁听资格都没有。最终,朱氏于崇宁元年二月(1102年)即哲宗死亡两年后悲愤死去,年仅五十一,死后才得追册为神宗皇后。只是到了这里,朱氏才算是享受到了一点点母以子贵的待遇。然而,人之已故,所谓追册皇后又有什么用处呢?

这就是扶正妻与妻的悬殊差距。

下面说平妻。

中国历史上有没有过平妻制呢?

史上确实有过。

平妻制唐末开始发端,民国时期才正式废止,时间跨度也是很长的。

由于商品经济大发展,商人们四处奔波,为日常生活起居、对外交往,自身肉欲等原因,平妻也就大量出现。

但平妻无论在礼制、宗法,还是法律上都是没有依据的,更是低下的商人所为。

一来,历代法律从未承认。

其次,平妻是商人在流动过程中单独设置的女人,虽有一定管家权利,甚至还有男人不在家的时候有相对独立的处置权,在当地也可能很有身份和地位,但究其实质还仅仅只是“外室”,亦即“别宅妇”也。

这些女子,一不能归宗(作为出嫁的女人,死后不能进夫家墓地是很严重的问题,也就大家所说的孤坟野鬼),二不能与正妻见面,子女更不能上家谱(如果想入谱,就必须以妾生子名义承认父亲的嫡妻为母亲)。唯一稍微好点的待遇就是因为远离正妻而相对有些权力,正妻也因为无法实际控制局面而给予默认。

比如红楼中的尤二姐就是这么一个平妻。

虽然贾琏将尤二姐安置在外,一切以二奶奶称呼,尤二姐也独自管家。似乎享受到了二房的待遇。

实际呢,不过就是一个别宅妇。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二奶。

而任何时期的法律,都难以保障二奶的权益。

同时,礼制也不会承认尤二姐的身份。

尤二姐既不能上宗谱,也得不到普遍承认。最后还是被凤姐骗入大观园,最终凋零而去。

到乾隆时期,国家政权才以法律形式规定可兼祧。

乾隆40年规定了《大清律》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对平妻的法律规定。

兼祧的具体意思是,兄弟两人死后,只有一个儿子作继承人,那末爵位和祭祀怎么处置呢?

总不能让两兄弟中的某一位绝后吧?

那就由这一个继承人同时承担两个爵位,许可两妻。

那末,这两个正妻间是什么关系呢?

当然不是一个男人同时拥有的两个正妻,而是堂兄弟伷俚关系,只不过这堂兄弟是由一个男人来客串的。

这两个家庭,无论政治地位、法律人格、家庭财产、子女待遇、对外关系等诸多方面都不能发生合并,只能各自守着自家的祖宗牌位过日子。未来,各自以独立的嫡庶体系来确定继承人及财产分配。

所以,平妻制并非主流,也上不了台面。更不会为社会、法律、宗法所承认。

何所谓媵?

媵是秦汉及以前,随同妻出嫁时陪嫁过来的各种人等。

媵当然也要分出职业,甚至等级。

陪同妻出嫁的姐妹、侄女地位最高,也即是男人未来法定的妾。称贵媵,或者媵女。

陪同小姐出嫁的,相对有智囊作用,或有高等的特殊技能,被称为媵臣。

陪同小姐出嫁且以房为单位的普通家庭,称媵从。也即是后期的陪(嫁某)房。

最后则是以个人身份陪嫁过来的男女,可分职业性别为媵御(武装家丁及其家属子女,如三国糜氏嫁妹刘备,陪奴客二千,奴自然就是武装家丁及丁壮奴隶,客即是随同土地陪嫁而来的佃户及家庭),媵婢(普通女奴)等。

所以,即便是陪嫁男女,也要分出贵贱。

媵,送也——《尔雅》

媵布席于奥——《仪礼•士昏礼》,注:“媵,送也”

媵制起源甚早,乃原始社会族外婚向对偶婚演变一种过渡形式。意即长期与之结婚的丈夫有权将她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纳之为妾。

《尸子》称,“尧嫁二女于舜”即媵制,也就是“妻之以皇,媵之以英”

《礼仪•婚》注:“古者嫁女必以侄品从,谓之媵”

《易•归妹》:“归妹以品,跛能履,征吉”

古人认为媵制如同跛脚尚能穿鞋行走,是件好事。

商周时期,各国诸侯多实行媵制。

“妾媵制”又称为“娣媵制”。所谓“娣”,即是“从姊共嫁之妹”。古时妹妹称女弟或以“女”作“弟”字偏旁,谓之“娣”,以示性别。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云:“骊姬得其娣同适晋献公”。

除妹从姊外,也有姪女从姑而嫁的。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曰:“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

《左传•襄公十九年》载:“齐侯娶于鲁,日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生光,以为太子”

当时有诸侯“一娶九女”之俗。一国之君嫁女给另一位国君,同姓的两个子国之君亦以同样数量女媵陪嫁。每国娣姪三人,三国即为九女。这种以国本位的通婚主要流行于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借联姻扩大政治势力。这样可产生非常有效的婚姻结果,保证娶妻的国君子孙始终出于本族。如前面说的齐侯,虽正妻颜懿姬没有儿子,但其姪女鬷声姬最终还是给齐侯生下太子。

东汉之后,娣姪作媵陪嫁的制度逐步减少,南北朝时期完全消失,代之婢女陪嫁,称“媵婢”或“贱媵”,以区别古之“贵媵”。

婢者,从奴也,后称丫鬟。婢女虽为妙龄女子却非等同姪娣,故无贵媵之名,只能谓之贱妾,地位自然非姪娣可比,因之受虐或转送他人之事经常发生。

从上面介绍可以知道,“媵”可能是妻家女奴,也可能是妻的叔伯姐妹,甚至是侄女辈中地位比较低的旁支寒家或庶出女。而东汉之后娣姪从嫁的情况愈来愈少,女奴也就逐步成为“媵”的主要来源。

因此,媵也要分出等级,如媵婢(陪嫁婢女);媵从(陪嫁普通奴仆,如《红楼梦》中王夫人陪房周瑞家,邢夫人陪房王善保家);媵女(侄娣从嫁者)。自然,媵女肯定要比其他媵的身份要高上一些。

有了这重关系,媵自然比其他奴仆略提升些地位。

但也仅此而已。《红楼梦》中王熙凤的陪嫁婢女平儿实是贾链之妾,政治经济待遇明显超出其他丫鬟,又是很有权力并参与管家的通房丫头,但在贾链夫妻面前仍然是奴婢身份,任其打骂而不敢有任何怨言。

从字面来理解,妾字的本意就是有罪的女奴。

因为主人经常和女奴发生关系,所以妾也就实际演变为主人的专属生育及泄欲工具。

一是媵,即妻家陪嫁女子。前面已经说了。

二是战争中被俘的敌国女子或政敌女眷。

后期,则是抢劫平民女子或者购买。

2、皇帝的妾是有规定的

历代“礼法”严格规定了天子可拥有妾的数量。

《周礼》规定,“天子后一人,夫人三人,嫔九人,世妇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合百二十一人”。

《礼记•昏义》也说,“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

唐初规定皇帝后一,夫人四(贵德淑娴四妃),九嫔(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二十七世妇(婕妤、美人、才人各九),八十一御妻(宝林、御女、彩女各二十七),因此,唐代皇帝之妾的规定数量仅仅比周礼多了一个而已。

即便皇帝妻妾相对较少的清代也有“正式文件”作出规范,清史稿是这么说的:“康熙以后,典制大备。皇后居中宫;皇贵妃一,贵妃二,妃四,嫔六,贵人、常在、答应无定数”,也就是说,清代皇帝虽可随喜好在“贵人常在答应”这些低级小妾上扩军,但妻妾最多的康熙也只55名(据说实际曾有妻妾二百多人)。

乾隆一再声明自己在位时间绝不超过爷爷,但他从来都没有表示过不像爷爷娶那么多老婆,他在鉴赏女人方面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可就比他爷爷多得多。然而,即便乾隆将这个数字翻两倍也不到1000人,而其中大多数都还是没有什么名份的宫女。

很多人会觉得不对。皇宫女子不计其数,一百多名有名份的妾加上随侍女官,宫女,数目该非常庞大(唐玄宗时后宫女人已达4万人之多),那末皇帝之妾怎么只这么点?

其实不然。宫女看起来多,但除去使女和干粗活的普通宫女、针黹妇、杂役、炊事员、采购员,真正有名份的也就前面所说的那百来人,而且历史上很多皇帝甚至只有不到十个或者更少嫔妃。

那些数量庞大的宫女也许一辈子也见不到皇帝,还怎么接近皇帝呢。所以梁献在《相和歌辞•王昭君》中说,“图画失天真,容华坐误人。君恩不可再,妾命在和亲”

因为画像失真,纵然美丽万分的王昭君也得不到皇帝召幸,只好申请去匈奴和亲。

由此可以知道,漂亮如王昭君那样的宫女也仅是皇帝的临时泄欲工具,除非生出皇子公主并得到皇帝同意,即便曾经被临幸,但在礼法和待遇上也不能算正式妃嫔。

3、士绅有妾的规定

旧时“礼”对诸侯、士大夫到庶民都规定了妾的数量。

汉代,除非有特殊的贡献才可以纳到八个妾,“功成受封,得备八妾”。

所以,蔡邕说,“卿大夫一妻二妾”,这个标准是官员才能享有的待遇。

“士一妻一妾”,无论什么时候,只要知识依靠口口相传才能传承,那末有了功名的读书人肯定要高人一等,所以国家政权允许他们可以有一位妾。

要是平民百姓,则是一个小老婆也不准娶的。

“庶人一夫一妇”,平民只能守着一个女人过日子。

当然,一般人连妻都养不起,哪还有钱纳妾并养活呢?

不过富裕人家或者到老无子可私下纳妾,这在实际操作上得到了各代政权默认。

元代相对放宽,《元史》记载,“谭澄建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宜令民年四十无子听取妾,以为宗祀计’,朝廷从之”,因此于“国家政策”层面上允许普通男人纳妾是元代之后才有的福利。

不过,即使够格纳妾,那也不是随时可以纳的。

明朝即便是亲王也“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及郡王则减了一半,“额妾四人”,一生一般一次,除非无后才可再奏选第二次。

当然,清末政府控制力下降,豪门大肆纳妾,养得起多少就纳多少,已无法控制。如大军阀杨森、范绍增妻妾数十人,法律怎么会管到他们头上呢?

五、婢的相关问题

前面说了,礼制时期,因为每个男人是否可以纳妾,可以纳几个妾都是有规定的,所以皇宫外面的富豪不愿受此约束,纷纷兴起“婢(通房丫头)、姬(侍妾)、妓(歌妓、舞妓)”等各种名目来回避法律规定,以满足自己的肉欲。

这些可怜女子,有妾之实而无妾之名,处境比妾更艰难。毕竟,正规的妾是要立文书,而且到官方管理人-官媒婆处登记户口档案,妾属于家庭成员而非奴隶,也有微薄的待遇。而婢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奴隶,年长之后多被遣送出嫁給家生奴隶,世代給老爷当奴隶。

这里,又要说说丫鬟。

一般来说,大户之家内部的丫鬟几乎都是卖身制的。

因为是卖身制,所以当丫鬟们被主子要求提供性服务的时候,一者没有反抗权,二者,实际也难以反抗。

但是,不是说与主子有了关系,就有妾的身份和待遇。

比如红楼中的袭人和平儿就是两个不同的例子。袭人实质为宝玉的通房丫鬟,贾家很多人都知道,而且得到王夫人默认。但其在礼法地位上,依旧只是宝玉的贴身大丫鬟和首席大丫鬟。因为,随着少爷逐步成长起来的过程中,必定要遭遇到各种青春期的问题。所以大家族一般会在少爷身边设置一两位年龄大一点的贴身丫鬟,一者管理财物,二者负责給少爷们解惑。

可是,不管贴身大丫鬟,还是首席大丫鬟,是不能和年少的少爷上床的。

因为,礼法并未允许。

首先,少爷未来是需要联姻世家,提前破身一者坏了身体,二者可能出现婢生子,这对联姻有损,更会对未来主母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所以世家一般不会允许少爷们有(较多的)婚前性行为。

其次,作为家长的贾政不会同意。

书中说,赵姨娘想要将彩霞給贾环做通房,结果贾政说他们兄弟两还小,我已经看好两个,过两年再給。赵姨娘则故意給贾政说宝玉已经有了跟前人(通房丫鬟),贾政则很诧异,自己怎么不知道啊?

所以,王夫人私下给予袭人的待遇是非法的。而且王夫人也是对袭人许的未来,而非现在。

面对凤姐问,为什么不直接将袭人开脸,放在宝玉面前时,不管王夫人东拉西扯地说了一大堆,主要就一条,贾政不会同意。

既然没有开脸做说明,也没有得到家长同意,袭人的实际身份就很明白了,还是贴身大丫鬟,而不是通房。只不过袭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引导宝玉进行实战了。

平儿则确实是过了明路的通房。这在书中已经多次给予说明。而平儿也公开否认自己是姨娘。

因此区分贴身大丫鬟,通房大丫鬟间的区别就是,是否得到家族正式承认。比如,薛蟠想收香菱为通房,一是得到了母亲同意,二是专门摆酒做了公开宣示。

但是,即便有了通房丫鬟的名义,并不代表未来就是妾。

比如说,贾琏之前就有两个通房,结婚之后,贾琏被凤姐迷昏了,没几天就打发出去了。

相对于婚前通房来说,家族一般会在少爷结婚前将其嫁出。而对于婚后通房来说,则要看新奶奶是否容忍。

比如袭人。

这就是通房丫鬟,也即历代刑户律法中所称的婢。

一定要将通房丫鬟与普通丫鬟做出区别。如宋代称通房丫鬟为婢,同时将婢妾合称显示其职业实际是近似的,而提供家政服务的女子则称为“女使”,区别是明显的,虽然可能出现交叉。

很多人认为,古代人取上都可以三妻四妾,因为古代战争多医疗水平又差,男人的死亡人数要高于女人,所以平摊到男人身上的女人就多了。其实不是这样的,中国历史战争死亡的人数的确多,但是和平时期的时间也是挺长的,国家承平日久,男人并不比女人多的时候,三妻四妾又是怎么讲的呢?

为什么古代允许三妻四妾图1

在古代只有富人才有三妻四妾,大部分的农民只是一夫一妻,有的甚至还娶不到老婆,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老光棍叫犊沐子,是齐宣王时代的老艺术家,70多岁了还无妻无子,有一次他背着柴火走在路上,忽然天上飞来两只野鸡,于是犊沐子仰天长叹“圣王在上,恩及草木鸟兽,而我独不获”可以看出他不是不想娶媳妇,而是他没钱取。

为什么古代允许三妻四妾图2

同样的例子齐桓公,也做过一次微服私访,他来到一个村庄,问一个老头,你家怎么没有别人啊?你是不是老光棍?老头说“我不是老光棍,我有三个儿子,正因为家里穷没钱娶老婆,所以都出去打工去了”秦桓公回去把这件事情告诉了管仲,管仲说“上有积财则民臣必匮乏于下,宫中有怨女则有老而无妻者”于是齐桓公晋将宫里的女子放出,让她们出去嫁人,以缓解民间压力。

为什么古代允许三妻四妾图3

古代婚姻制度有严格规定,其实普通百姓就一夫一妻,官员最多就是一妻两妾,其他都是没有名分的,就好像我们现在有钱人养的情人,至于古人妻妾成群,那是小说给人的误导,只有皇帝才妻妾成群,那是为国家社稷着想,所以古代普通家庭娶老婆,像我们现在社会一样,也是有压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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