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对辩护律师业务,以及辩护方式的误解。
人们看待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不了多大作用,眼光集中在审判阶段,并且还专注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就刑事案件而言,第一审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就案件递进的数量而言,随着程序的递进,呈现递减态势,递减的幅度可能与律师辩护相关。作者认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作用不大的观点,可能是“瞎子摸象”。
关于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一般情形下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问题,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律师向法庭提出的无罪辩护可能是基于律师本身的法律素养,对于此类情形,公众,以及委托人不应作出否定的评价。刑法是其他法律综合保护法,如,违反选举法情形严重的,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刑法本身并不是选举法的直接保护法,法律人应当首先从选举法中寻求答案。关于贿赂选举问题,向熟悉的选民发一包香烟是否是贿赂?不同的法律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律师向法庭提出的无罪辩护也可能是基于法庭效果,或者社会效果的考虑。作者不认定律师此类的做法,律师应当依法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不能哗众取宠,博取法庭效果。一方面,哗众取宠的辩护方式,可能误导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另一方面,哗众取宠的辩护方式,可能引起司法人员的反感。但是,基于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除外,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需要作出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