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义务:
1、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
2、遵守诉讼程序。
3、必须遵守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
所谓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虽然现在不少学者在研究反向行政诉讼制度,不过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原告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呢?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做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并未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承担提供证据。根据公法谦抑性原则,原告并没有义务提供证据。
不过,现实诉讼中,原告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提供处罚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其权利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即,原告需要提供行政法律文书作为初步证据。
除了上述初步证据外,原告在诉讼中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用于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等情形。例如,之前代理的一起因扰乱公众场所秩序被行政处罚的诉讼,通过原告提供的视频录像等材料可以证明原告并未在行政机关认定原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当天参与非法聚集,从而证明被告的行政处罚并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
言而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义务提供权利受到损害的法律文书作为初步证据,至于诉讼中证明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由被告提供证明,原告可以提供反证,但是,没有义务证明其行为合法。
B.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理由:
A.举证 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B.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C监督作用 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D 收集证据 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原告就是行政相对人。义务:原告有什么义务无非就是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提供必要的证据。先提供诉讼费提供行政诉讼状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下列是有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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