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设防类就是设防乙类,房屋结构根据结构类型、地区设防烈度、房屋高度,按照GB50011-2010《建筑抗震规范》规定划定的抗震等级,在此基础上提高一级,照GB50011-2010规范规定,该做抗震验算的做抗震验算;抗震构造措施按提高一级后的规定执行。
房屋抗震等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具体的等级划分如下:
1、特殊设防类。比如在幅射源和国防建设方面需要,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安全遭到损失,这类地区的房屋都要按这种标准。
2、重点设防类。最常见的地方就是当地的大型医院和学校的场地等,需要按照重点设防来进行。
3、标注设防类。比如普通的房屋住宅和商用铺面等,该场地的人员流动较大,因此必须以标注设防来提高建筑的质量。
4、适度设防类。主要的地方是仓库,因为仓库一般人员比较稀少,地震的损坏不致造成重大灾害。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5.3.2
跨度、长度小于本规范第5.1.2条第5款规定且规则的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的屋架、屋盖横梁及托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5.3.2采用。

5.3.3
长悬臂构件和不属于本规范第5.3.2条的大跨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可分别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和2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时,可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5%。
5.3.4
大跨度空间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尚可按竖向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计算。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可采用本规范第5.1.4、第5.1.5条规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65%,但特征周期可均按设计第一组采用。
补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3.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以上规范条文,7度区重点设防按8度考虑,大跨度长悬臂结构只是增加竖向地震荷载,并不提高抗震等级。但是场地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3.3条时,应先提高到8度,再按重点设防提高到9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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