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庸调制,唐代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多少,均按人口数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
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加重。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租庸调制瓦解。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租庸调
中国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 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 ,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
不完全正确,有时候王朝替代是由于外敌入侵。像宋朝。
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
隋朝建立后,开皇二年(582)新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一疋(四丈)或布一端(五丈)、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开皇三年又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为二十一岁,中男由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每年服役期由一个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疋改为二丈。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
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渊建立唐朝后,武德二年(619)二月制,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武德七年四月,又颁新的赋役令,规定: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拖)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这就是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
唐朝租庸调制
唐朝前期指唐初到安史之乱前,这段时间主要赋税制度是租庸调制。它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均田制的田地所有权归国家,而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唐初的租庸调制是从北朝和隋代的户调制演变而来。
内容有: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庸,每丁每年需要为官府无偿地服役二十天。丁男如不愿服劳役,均可以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调,每年交纳棉3两或麻3斤。在租庸调制中以绢代服役的办法,对于安定农民的生活和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利的。
租庸调制重役轻税。在贞观十年(636),一匹绢可换粟十余石。庸的价值比重,远远超过租和调的总和。
唐代的租庸调负担极为不均。受田最多的官僚地主却完全免除课役,而且在其土地上耕种的部曲、客女及私奴婢皆可免除税役。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国有土地通过各种不同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减少,政府已无地受田。大量的自耕农破产逃亡或沦为地主佃户,均田制逐渐崩溃,租庸调制无法继续下去了。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时,正式废除租庸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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