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质量的约定。
2、商品房交付的约定。
3、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
4、取得产权证时间的约定。
5、不能取得贷款如何处理的约定。
6、关于物业的相关约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0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应包括需要补充的内容,同时该协议需要明确主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正文内容,或者采用将主合同作为附件的形式,最后交由双方签字确认,署明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个人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大致议都包括什么? 所谓个人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即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 1、 公共维修基金 的过户问题通常来讲,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里已经包含了公共维修基金的款项,但是公共维修基金不能够随着房子一起转移,即使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完,公共维修基金也不会自动转到买方名下,必须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 二手房 补充协议条款的时候,应该约定好双方办理公共维修基金过户的时间和地点。 2、按揭无法顺利办理时双方的责任问题买方在办理二手房按揭手续的时候,可能因为买方、房子或者银行的原因,而无法顺利办理,因此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该明确如果买方的按揭未能正常办理时,买卖双方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问题,避免因责任划分不清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出现。 3、关于“ 预告登记 ”的约定问题预告登记是为了防止 合同生效 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 不动产权 利人另行处分该不动产,也就是说是为了防止售房者在已经与 购房 者签订 买卖合同 之后,还将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进行了预告登记的房产,未经过权利人同意,产权人不能处分该不动产,所以为了防止房产被“ 一房多卖 ”,也为了不让购房者蒙受损失,应该将有关“预告约定”的相关内容写进合同。 4、法律文件间冲突的解决办法买卖二手房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很多,有时合同的内容会出现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况。如果 定金合同 、 居间合同 如果与买卖合同发生冲突,应该以买卖合同为准,而补充协议正是因为买卖合同有缺陷才订立的,因此其他合同文本如如果与补充协议相冲突,应以补充协议为准,这点需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标注出来。 个人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大致包括了公共维修基金、按揭是否能正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利人另行处分该不动产、法律文件间冲突的解决办法等等,各种房屋合同没有明确表明的条款及内容。个人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定要详细标明 房屋买卖合同 没有明确标明或模糊的内容才能确保买卖双方的利益。
一般来说, 房屋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售楼书》的重要内容应作为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 购房 人在购置 商品房 时,尤其是其购置期房的时候,往往是看了开发商印制的《售楼书》,才决定是否购买。售楼书中往往列明了该楼盘的特点、交通、规划设计、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购房人认为《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因此,一旦交付的房屋与《售楼书》不一致,大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实践中,这类争议不在少数。为了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购房人将开发商在楼书中承诺的与其有关的重要内容写在补充协议中。 (二)房屋质量的约定 房屋质量的问题,是购房人入住后与开发商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因此,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质量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约定的内容包括:墙体平直的标准;防水的标准,即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表面裂缝的标准:即开发商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管线安装与室内表面的平整标准:即开发商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承诺任何管道的安装不影响房屋室内表面的平整。采用的建筑材料应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三)商品房交付的约定 房屋交付时,履行的手续有:房屋入住通知;钥匙 收条 。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交的资料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 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该两书内容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实测面积等。 (四) 违约责任 与 解除合同 的约定 双方约定: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所交付的房屋达不到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约定开发商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支付 违约金 的数额或比例。同时,也可约定开发商限期更正或修复,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 商品房合同 》。并同时约定 合同解除 后的处理办法,包括开发商应支付给购房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的方法。 (五)产权证取得期限的约定 产权证是认定房屋权属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常会出现购房人在完全支付房款后的几年内,都拿不到产权证,至使产权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因此,约定产权证取得的最后期限十分必要。并同时约定,如到期购房人仍然得不到产权证,购房人有权 退房 及退房处理办法的约定。 (六)关于不能如期取得贷款的约定 按揭贷款 是许多购房人都采用的付款方式。在付款方式的附件中,开发商往往写明,如买受人不能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买受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几日内付清余额。购房人往往粗心,没有注意该条款或者因为觉得不能获得的贷款的风险不大,对该条款没有重视。 (七)关于物业的约定 实践中,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之间产生的纠纷很多,因此,购房人为保证其入住后权益的维护,也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物业的有关情况。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协议约定,前期物业的服务时间,物业权利的限制,物业期限届满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决定是否继续聘任物业或重新指定其他物业的相关约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 《 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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