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学徒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则确认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收学徒工是常态。学徒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呢?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2021年3月4日,朱某经表哥介绍至谭某处学做移门,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3月9日,谭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家居建材公司,其本人系唯一股东。3月17日,朱某在协助谭某等人抬门时,被失衡倾斜的门压伤,谭某随即开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之后,朱某欲申请工伤认定,但谭某不予配合。朱某遂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家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证据材料不足不予受理,朱某诉至法院。
该案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被告家居公司对原告在被告处做学徒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公司并无用工需求也未招聘员工,原告系在公司成立之前经人介绍来做学徒,公司也未向其发放过工资,故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本案中,根据朱某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朱某由家居公司招用、受家居公司管理、从事家居公司安排的工作,且工作内容系家居公司的主营业务。即使家居公司还未向朱某支付劳动报酬,亦不能否认双方已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学徒”关系在法律上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家居公司以“学徒”关系否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确认朱某与家居公司自2021年3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家居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学徒”顾名思义就是学习技能的人,其学习领域是以工人身份定义的。如果学徒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如学徒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那么双方之间则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者的范围。
法律分析:如果劳动者在学徒期间,和师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那么就可以确认学徒和师傅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即使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事实上已经履行了通过劳动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一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给用人单位、单位管理劳动者、劳动者遵守单位的纪律、获得劳动报酬、受到劳动保护。
法律依据:《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第三条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果学徒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则确认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基本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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