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致产生的原因是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条件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
一般来讲,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对于自然人来讲,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或者该自然人的住所在国外。
由于国际上对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不一,对于法人来讲,或者其注册登记地在国外,或者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国外,或者控制该法人的股东具有外国国籍。
一国政府还可能对外发行债券。所有这些主体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外国法院说”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种反致或转致特色。
福果案(Forge''s Case)在该案中,福尔果是一八零一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五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定居直至一八六九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尔果没有子女,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他们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法国法。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很显然,法国法院采用反致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内国法的适用,并因适用内国法而获得经济利益。
编辑本段反致产生的原因1、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2、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二)转致甲→乙→丙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三)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四)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丙→乙
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五)完全反致完全反致(total renvoi),又叫做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双重反致是相对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而言的。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作法,故又叫作“英国反致学说”。完全反致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应适用某外国法(包括苏格兰法和北爱尔兰法等),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特别注意: 狭义的反致
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当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按照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使用甲国的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实体法作出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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