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不肯负责任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认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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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22:16:13

交通事故对方不肯负责任怎么办

交通事故对方不肯负责任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认责怎么办图1

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认责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认责,当事人可以通知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理,交通勘察现场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肯赔偿怎么办

如果 对方拒绝赔偿 ,首先你可以到交通部门,让交警出面为你们主持调解,若对方还是拒绝调解,你可以拿上 事故责任认定书 、治疗所花费的所有发票单据去法院起诉,对方有保险的,可以连保险公司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若是在治疗过程中没钱救治,可以先起诉申请先予执行或者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另外,目前很多律师事务所在 处理交通事故 的案件中,会有先垫付后收费的服务方式,所以也可以向提供该服务的律所询问情况,当然,这个服务律所能否提供,律所需要了解你的案件情况而决定。 是否需要赔偿,主要看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若认定书认定有责任,那么就得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赔偿(例外: 机动车与行人 相撞,机动车一方无责也要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认定书之外的其他人,要不要赔偿,取决于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直接关系,如车主把车借给没有驾照或者不适合驾驶的人,司机是公司企业的员工,车辆是挂靠单位的等等,这些情况需要负事故的 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有以下15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费。但是每个赔偿项目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赔偿义务不会因为目前 没有赔偿能力 就可以不用赔的。当赔不起的时候,受害方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院判决书下来后,根据判决书 申请强制执行 ,一旦申请执行的话,就是什么时候有财产什么时候履行赔偿义务,执行的财产性质可以是赔付方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另外赔不起的话受害方还可以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 。

交通事故对方不肯负责任怎么样起诉

交通事故对方不肯负责任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起诉,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交通事故起诉法律流程如下:

1、准备好财产保全(可选)。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出诉讼。

2、准备民事诉状、证据。

3、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4、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5、由此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6、开庭审理阶段。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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