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公司制企业不可以合并。作为股东是可以的,吸收合并是指在同一个管辖部门去办理,因为非营利单位民非企业属于是民政局合法的执照和管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非企业合并,就是一个企业对另外一个企业进行投资,但是投资额度,还没有达到控制的情况,也就是说不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方针、政策与决策的决定权,也就是没有形成母子公司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非企业合并,就是一个企业对另外一个企业进行投资,但是投资额度,还没有达到控制的情况,也就是说不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方针、政策与决策的决定权,也就是没有形成母 子公司 的性质。企业合并,就是一个企业控制了另一个企业,即控制企业能决定和左右被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政策和决策的。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合并后就形成了“母子公司”。
企业合并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类:
1、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2、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3、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主要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通过转让非现金资产、支付现金、承担债务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等交易或者事项获得对其他参与企业的控制权。
1、新设合并的特点
参与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需要成立一个新的财务报告会计主体,合并前的各方企业或是作为新成立企业的子公司,或是直接解散不存在。
2、吸收合并的特点
通常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取得了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这部分资产和负债要从被合并企业报表中过入合并企业的财务报告中进行会计核算。吸收合并发生后合并企业仍然存在,被合并企业遭到解散。
3、控股合并的特点
企业通过控股合并后,作为不同的两个或多个法人实体,即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其企业依然独立存在,与前两个合并方式不同的是控股合并的被合并方作为独立法人资格仍然可以继续经营,只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形成了母子公司,实现了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合并的方式
1、购买式合并
合并方用现金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购买被合并方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被合并的法人资格自行消失。
这种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有偿合并。
具体又可分为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等不同形式。由于企业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转让,所以,资产评估较为严格,市场性较强。
2、承担债务式合并
根据承担债务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全部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被合并方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属于完全有偿合并。
另一种情况是,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部分债务、提供技术、管理为条件,取得被合并方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被合并方虽然更换了厂名和领导班子,丧失了经营权,但仍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的原所有制性质不变。
3、抵押式合并
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再转移,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最大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
4、举债式合并
在合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小鱼吃大鱼”的举债式合并。一些小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了发展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大量举债,筹集资金合并大企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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