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察使是中国古代的一个官名。唐初仿汉刺史制设立,主要任务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主管一个省范围的刑法之事,相当于现代的省级公、检、法机关,由宋代提点刑狱演变而来。
明初复用原名,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为一省司法长官,掌一省刑名按劾,与布政使、都指挥使分掌一省民政、司法、军事,合称三司,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明中叶后开始成为巡抚的属官。清代亦设按察使(通称臬台?),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官。
布政使是一省的行政长官,俗称藩台,官阶为从二品。布政使的主要职责是宣达朝廷的政令;征收全省各地赋税,负责财政收支;考核府、县各级官员;管理全省各府户籍、田数等民事内容。从职权上来看,布政使相当于今天的省长兼省委组织部部长、财政厅厅长。
按察使是一省的司法长官,俗称臬台,官阶为正三品。按察使的主要职责是考核全省吏治,主官省内的司法、刑狱事务。从职权上来看,按察使相当于今天的司法厅厅长兼公安厅厅长、省检察院检察长、省法院院长。

扩展资料:
布政使职务权力:
承宣政令:布政使承接上级指派的政务、法令宣达到各府、厅、州、县。督促其贯彻实施。
管理属官:布政使管理府、州等各级官员,按期发放俸禄,考核政绩,接得上报督抚。
掌控财赋:布政使负责征收全省各地赋税,负责财政收支。统计全省各府户籍、税役、民数、田数等民事内容。三年宾兴,提调考试。
按察使是正三品官员,受巡抚衙门领导。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司法局。
按察使是古代执掌地方刑法,并且对地方进行监督的官职,是唐朝初期模仿汉代的“刺史制度”所设立的。古代的按察使,相当于如今地方上的执掌法律与监察的机构。
唐宋元明清均在地方上设立有按察使,只不过各朝的名称与权限稍有不同。

最早按察使建立于唐朝,唐朝在区划上有点类似于汉朝,在众多的州县之上划分了“道”,道刚开始并非正式的行政区。唐朝设立按察使前往诸道进行监察,类似于御史,之后按察使的职责偏向于执掌刑罚。
唐朝的按察使,其实也是各州刺史的上级,其地位仅次于地方的节度使,有先斩后奏的权威。宋朝承袭唐朝制度又进行了改变,在地方上设立了提刑司,也就是“提点刑狱”。提点刑狱设立在地处交通要冲的州县,每年定期到所管辖各州县巡查,监察地方吏治,督察、审核各地处理的案件,对渎职者进行弹劾。

另外宋朝规定,杖责以下的刑罚县级可以判决,徒刑以上由州级判处,如果需要判处极刑的话,必须上请提刑司进行核准。提刑司巡查各地的时候,也接受百姓的上诉。
明朝继承元朝行省制度后,将地方行省之权责一分为二,也就是所谓的三司制度。明朝地方上设立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分管民政、刑罚与军务,提刑按察使司也就是之前的按察使。

明朝中期后,提刑按察使司成为了巡抚的属官;清朝承袭明朝制度,提刑按察使司为正三品,从属于各地的总督与巡抚。
总体来说,古代的按察使在地方上执掌督察、法律,相当于如今的地方法院与检察院。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地方上的吏治、监督乃至直接参与刑狱案件的处理,其权责还是相当大的。
按察使最初仿照“刺史制度”建立,而“刺”的意思就是检查问事,就是属于监察的机构,朝中有御史,那么最初的刺史与后来的按察使就是被派遣地方的御史。同时,按察使们也像是刑部与大理寺分谴到各地的职能机构。
“大明按察使”相当于现在的省公安厅长。
“按察”相当于古代的“陈臬”,因此按察使又叫“臬台”。
明朝省级地方官员分为三司,分别是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则管“一省军务”。三司分别相当于现在的省长、省公安厅长、法院院长兼检察院检察长、省军区司令。

扩展资料:“按察使”官职演变:
“按察使”唐朝初年仿汉刺史制设立,职责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 。唐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
玄宗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改称采访使,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有先斩后奏的权利,所以实际上是各州刺史头上的“太上皇”。
宋代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与唐代之观察使性质不同。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
明初复用原名,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为一省司法长官,掌一省刑名按劾,与布政使、都指挥使分掌一省民政、司法、军事,合称三司,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明中叶后开始成为巡抚的属官。
清代亦设按察使(通称臬台 ),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官。清末改称提法使,简称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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