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并且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监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阶级,也就没有监狱。
【法律分析】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具有的特征是:一、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惩罚的具体施行环节;二、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刑罚。执行的主体机关是国家有权行刑的司法机关,这些机关分别执行不同的刑罚:1、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2司法机关(司法局),负责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3、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4 、公安机关,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是执行。刑法执行由行刑、减刑、释放三个部分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法律分析: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都有人民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执行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处刑罚以后到哪执行有两种:一种1年左右的,大部分就在看守所执行,超过2年了,监狱执行.一般是在犯罪所在地省份执行就近原则,但是有时候监狱管理局会根据各个监狱具体情况调整分配.
目前我国有权执行刑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法条并没有对具体关押地点做明确规定,在当地关押和回原籍的都有。通常做法是移交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有期徒刑是监狱)执行。具体来说,公安机关主管管制、拘役(在看守所执行)、一年以下或余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的执行。
人民法院负责罚金,没收财产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没有条件执行的时,也可以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监狱负责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有一下四个原则: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社会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执行,凡有劳动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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