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公祭日是一个国家为纪念曾经发生过的重大民族灾难而设立的国家纪念活动,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主要参战国政府纷纷推出国家级哀悼日,以国家公祭的形式来祭奠在惨案中死难的国民,增强现代人对国家遭受战争灾难历史的记忆。波兰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大屠杀纪念馆、美国的珍珠港事件纪念馆、俄罗斯的卫国战争纪念馆、日本的广岛和长崎原爆纪念馆等等,每年都举行国家公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的决定: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截至2019年1月,国家公祭日只有一个是12月13日。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将每年的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决议的通过,使得对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的纪念上升为国家层面,表明了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捍卫人类尊严、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

扩展资料:
公祭日要求: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第十三条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禁止擅自使用轻型和超轻型固定翼飞机、滑翔伞、热气球、无人机等一切飞行器进行升空飞行活动。
第十四条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本市报纸应当按照要求以黑色封面刊登国家公祭活动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丛葬地同步举行悼念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等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悼念活动,开展专题教育。
鼓励社会各界自发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国家公祭日是一个国家为纪念曾经发生过的重大民族灾难而设立的国家纪念活动,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主要参战国政府纷纷推出国家级哀悼日,以国家公祭的形式来祭奠在惨案中死难的国民,增强现代人对国家遭受战争灾难历史的记忆。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以立法形式把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因此,国家公祭日的设立,也表明国家政治的世俗化、平民化,体现了政治文明的进步。也是对现在的日本不承认侵华战争提供了有力的说明。
国家公祭日是一个国家为纪念曾经发生过的重大民族灾难而设立的国家纪念活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参战国政府大多设立国家级哀悼日。用国家公祭的形式来祭奠死难的国民,增强战争灾难历史的记忆,成为国际惯例。
2014年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拟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国家公祭日设立的意义
国家公祭日的设立,是缅怀过去,更是抚慰民心、顺应民意的措施,同时国家公祭日的设立,也是中国与世界更好的在沟通,在向全世界传递中华民族对于人权和文明的态度,在向全世界表达我们热爱和平、维护和平的决心与责任。
这个特殊日子,彰显了纪念法则的开明自信,顺应了人民群众的集体意愿和共有意志,回应了民族复兴的中国 梦想,其意义非凡,影响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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