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人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律分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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