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弃抗辩权的方法有:
1、作出单方承诺放弃抗辩权的承诺书;2、签署关于放弃抗辩权的协议,并进行公证。3、以默示的方式放弃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签署合同之后,从合同生效的那个时候起就要互相履行相关义务。如果有一方拒绝履行,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力提出抗辩。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抗辩权分为很多种,常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那么合同法想要放弃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一、合同法中放弃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抗辩权,其效力是对于已经存在的请求权的一种对抗的权利,义务人是否主张由其自由,当其放弃时,法院不应审究。以此看来,只要这种放弃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应该得以承认。
1、抗辩权当然可以协议一方放弃主张
2、只要是双方合法的意思表示就是公平的。(在未受胁迫或欺诈时做出的完全意思表示视作显失公平一定是法定的,如禁止流质)
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 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看了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抗辩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可以被合同当事人放弃的。当然合同法放弃抗辩权的条件必须是双方出于自愿、主张放弃的。只要是双方表达真实,并且已经协商好,法院是接受一方放弃抗辩权的。虽然是这样,但是放弃权利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如果以后发生纠纷,就很难通过有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延伸阅读:
保证的方式及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在什么时候使用
法律分析:先诉抗辩权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可以行使的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是可以为保证人自行决定行使或者抛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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