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要领取失业金首先要满足领取失业金的条件,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不是失业人员主动放弃工作的机会即非本人自己辞职;失业人员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满足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之后,带上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一寸证件照两张)、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即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去社保中心办理即可。有什么不太明白的地方可以询问单位人事部的人员。在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时候会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就业失业证申领表》,不懂的地方就询问工作人员。
等待《就业失业登记证》办下来后,交给人事部。剩下的事情就是人事部去登记。做报备。剩下的就是等待领失业金。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首先要办理失业登记证明,用人单位的员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本人持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社保事务所办理失业证,然后持身份证、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到社保局服务大厅,在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领取登记手续,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核定申请人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最后是社保局发放失业保险金。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注意哪些事项
1、时间限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注意申请时间的限制,如果在60日内没有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就是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就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2、申请材料,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注意申请材料,提前把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名来回奔波的麻烦。
3、申请条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注意申请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是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金领取步骤有五步,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填写材料。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上交材料。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完成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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