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员进校园是指一名法制辅导员、一名公安联络员、一名消防指导员、一名食品监督员、一名护校巡防员和一名心理疏导员,建立校园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风险可控的管理格局。
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心理辅导员的辛勤抚慰,学生忧愁的排解少不了心理辅导员的帮助,是心理辅导员抚平了学生的心灵创伤,伴随着学生一天天成长。
五老进校园包括: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2018年10月12日,在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在涿州市老干部局、关心下代工作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园开展了“五老进校园,关注青少年”活动,他们当中有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来参加活动的老领导有:原雄县县长、涿州市政府调研员甘士华、粮食局干部徐志祥、原涿州市人大副主任李佩兰、原涿州市人大副主任龚宝忠、原涿州市人大副主任、公安局长商琨,以及涿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卓雅峰、涿州市妇联主席杨宝英、老干部局主任科员田玉纯、涿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魏少武、涿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史美松。

工作任务
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强化教育引导和实践养成。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党史国史、党情国情、国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继承和发扬光荣革命传统,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五员七进是指:五员是信息员、协调员、调解员、服务员、宣传员,七进是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为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广泛营造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第三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系统工程。第四条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的原则。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五条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第六条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机制;
(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实行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
(三)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任务,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及个人;
(五)发展民族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生产生活水平;
(六)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调解处理具有民族和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八)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改善少数民族文化基础条件,挖掘少数民族特有文化资源,加强各民族文化交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九)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第七条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典型和先进事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市场活动;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维护各民族合法权益;
(四)与有关部门培养、教育民族宗教界人士,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作用;
(五)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六)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和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第九条自治州州、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打击制造国家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十条自治州州、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同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第十一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第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群众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三条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注重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妇女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自治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培养、配备 “双语”公职人员。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少数民族公民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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