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信体系是指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信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也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征信实质是个人信息,特别是资产负债信息的汇总。
作用:
1,信息透明。征信体系如果能提现借款人所有的资产负债信息,做出贷款决策时会更科学。
2,威慑力。借款不还的信息能体现,客户得思量以后借款的难易程度。
意义:
完善的征信体系可降低借款成本,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实地调查客户信息成本是很高的。如果征信很完善,可以开发自动批审系统等。
在发达国家中,普遍存在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搜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资信信息服务,并形成了一整套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以及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一般称之为社会征信体系。
征信是评价信用的工具,是指通过对法人、非法人等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的历史信用记录,以及构成其资质、品质的各要素、状态、行为等综合信息进行测算、分析、研究,借以判断其当前信用状态,判断其是否具有履行信用责任能力所进行的评价估算活动。
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扩展资料: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设信用经济的本质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则是征信体系建设。
⑴ 征信活动具有很强的规模效应。由于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繁多,且不同企业或个人同类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相同,对同一信息来源进行多对象调查时的边际成本较小,平均成本随调查对象数目的增加,下降速度快,征信行业具有很强的规模效应。
因此,有组织、大规模、专业化地提供征信服务比企业或个人独立进行调查的成本水平低很多,可以节约大量的非生产性成本。
⑵ 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入世协议中服务贸易的特定承诺,政府将基于“审慎”原则,准许外资进入中国信用征信业,外资征信机构也己经开始积极地寻求合作伙伴,建立分支机构。而我国的征信体系在这些己经发展成熟的征信业巨人面前,显得漏洞百出,过于幼稚,亟待建设完善。
⑶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相当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十分不满。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的征信业始于1841年,第一家征信所是由纽约纺织品批发商刘易斯·塔潘所建立。从简单征信服务到比较完善的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美国经历了160多年的时间。“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征信业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它们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
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私人信用调查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
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具有一些很明显的特征。在机构组成上,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它们的信息来源广泛,除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而信息内容也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此外,这些机构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提到征信,就必然会涉及法律。美国对征信的立法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系列问题而开始,走的是一条在发展中规范的立法过程。到现在美国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政府基本上处于社会信用体系之外,主要负责立法、司法和执法,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其本身也成为商业性征信公司的评级对象,这样就保证了征信公司能确保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欧洲的征信业的发展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或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其征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另一部分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欧洲对于征信的立法最初是源于对数据、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第一个涉及个人征信的公共法律,该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欧盟于1997年12月公布了第二个《数据保护指南》。根据欧洲议会通过的法律,欧盟各国对本国的信用管理法律体制进行完善。
欧洲的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与美国的市场化模式的差别体现在三个方面: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日本的征信体系明显区别于美国和西欧国家,采用的是会员制征信模式,这主要是由于日本的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种模式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目前,日本的信用信息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分别对应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例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的合同时,均要求个人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
同时,日本征信业还存在一些商业性的征信公司,如“帝国数据银行”,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有4000户上市公司和和230万户非上市企业资料。
日本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对此,以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另外,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在信用管理活动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征信体系,征信体系的作用是为信用市场提供的全部内容,以及什么是征信体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上一篇:韩啸乳房整形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