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快递公司将某片区快递业务分包给了个人,此片区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太原市驰盛快递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是古交地区汇通快运HTKY全国快运平台。2018年8月1日,被告与赵宏鑫签订协议,被告将古交市南坪街以南的快递业务承包给赵宏鑫,期限一年。2019年3月11日开始,赵宏鑫让毛卫亮带领原告康某熟悉送快递流程和路程线路。后来康某上岗后,赵宏鑫给康某派发了百世快递三轮车和工作服。2019年5月14日17时20分许,毛卫亮驾驶无号牌百世快递电动三轮车(车辆为川西百世快递所有,该车原驾驶人为康某),行驶至大川西路新欣苑小区门口时车辆侧翻,造成三轮车乘车人康某受伤,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太原市驰盛快递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将古交局部地区的快递业务承包给他人,他人又雇用原告康某派送。原告不受被告的劳动管理,被告也不安排原告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从2019年3月份开始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康某上诉认为: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1.原审认定:“2018年8月1日,被告与赵宏鑫签订协议,被告将古交市南坪街以南、红梁山口以下,大川河以西至南坪街的快递业务承包给赵宏鑫,期限一年。”但仅有被上诉人太原市驰盛快递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单方提供。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确认。有没有赵宏鑫这个自然人都难以确定。被上诉人在招用快递员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有承包一事。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录用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获取工资收入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存在支付、获取劳动报酬的关系,还存在比较紧密的人身管理及依附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本案中,上诉人康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受被上诉人太原市驰盛快递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的劳动管理,康某的报酬也非太原市驰盛快递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所发,故康某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晋01民终6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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