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股权激励计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股权激励计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股权激励计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本协议不构成激励对象或公司对激励对象劳动期限和劳动关系的任何承诺,亦不构成对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劳动合同的修改或取代,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仍按激励对象与公司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十(10)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激励的需要,自行决定延长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此处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一般来说,因为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所以有效期设定的长一些。如果此处设计的短一些,那么未来再做股权激励,就可以再新定《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三条本股权激励计划构成授予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激励对象一旦与公司签署授予协议,即视为其同意并接受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