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通过遗嘱指定妹妹为部分房产的继承人,是合法的。但是需要两个前提:(1)遗嘱是合法有效的;(2)房产中指定给妹妹继承的部分是哥哥个人合法财产。
以下分两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遗嘱的作用、指定给妹妹继承的性质。
遗嘱的作用

理论上,哥哥可以将个人合法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给任何人、甚至机构继承。这是“遗嘱继承”区别于“法定继承”的特点。
如上所述,要满足两个条件:
1.个人合法财产。要保证哥哥指定给妹妹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哥哥个人合法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哥哥的房产属于哥嫂共有,那么哥哥占有1/2的份额。假如哥哥把2/3的房产份额指定给妹妹继承,那就不完全属于个人合法财产,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 遗嘱本身合法有效。这里需要的判断条件比较多,主要依据哥哥订立的遗嘱形式。根据几种不同遗嘱形式,就有效性的关键点做一个简单介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有遗嘱形式,合法有效性的前提是:哥哥订立遗嘱期间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简单讲,就是要精神思维正常。
公证遗嘱。关键是要有公证处的“章”。内容形式由公证处按照标准制定。
自书遗嘱。全文自己书写,内容格式符合遗嘱法律形式要件的要求,采取“遗嘱”抬头+正文+结尾(自己签名、签订日期,最好捺印)的基本格式。不能出现任何其他人的笔迹字样。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文由代书人(见证人之一)个人书写,结尾由哥哥、两个见证人签名、签订日期、最好捺印。
录音遗嘱。全程录音录像,必须有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口头遗嘱。在哥哥危机时刻口头表述,必须有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指定给妹妹继承的遗嘱性质
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有两种不同性质:
一种性质属于“遗嘱继承”。指的是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当订立人去世之后,指定继承人可以就遗嘱取得相应继承权。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中,妹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妹妹继承哥哥的遗产,属于“遗嘱继承”。如果不声明放弃,默认为“接受”。
一种性质属于“遗赠”。指的是遗嘱中制定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者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要有一个“接受遗赠”的程序,即在得知此事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做出接受表示。如果不作出接受表示,则视同“放弃”,这是与上述的重要区别点。
请。对于妹妹按遗嘱继承哥哥遗产是否合法,我从两个方面求证回答。
一、妹妹是否属于遗嘱继承人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数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妹妹是哥哥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妹妹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人范围。

二、哥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继承法》和《高院关于贯彻执<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概括六条原则:(一)哥哥必须有行为能力;(二)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哥哥真实意思表示 ;(三) 哥哥应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也就是说不能将嫂子或其他人财产包含在内; (四)哥哥遗嘱所立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哥哥所立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六)不应违反继承法第19条规定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