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制度的发展其实就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特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过程,随着明清君主专制空前加强而逐渐流于形式。
八议制度的前身——宗法等级制的特权法起源于奴隶制西周,四周奉行“礼治”,“礼”是当时各类习惯法的总称。“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意思是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特权,平民奴隶一律不得享有,且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平民。各级贵族犯法一般不会受到刑罚制裁,仅受道义谴责。就算犯了触及危及宗法等级秩序的严重罪行,在受刑的时候也会有特殊待遇。
经历战国从宗族国家制度转变为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过渡阶段后,封建地主阶级国家确立了以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官僚特权制度。西汉时期创立“先请”制度,对犯了法的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让皇帝做出减免罪责的决定。
到东汉末,土地兼并加剧,豪门士族集团膨胀,推动特权法法律化。于是就有了将“八议”首次写进法律的曹魏的《新律》(《魏律》)。从此贵族官僚司法特权正式公开化,得到明确而严格的保护,直至明清历经一千六百余年。
东晋卢陵太守羊聃“刚克粗暴,恃国姻亲,纵恣尤甚,睚眦之嫌,辄加刑戮。疑郡人简良等为贼,杀二百余人,诛及婴孩。有司奏聃罪当死”。但因其祖姑是景献皇后,属于“议亲”范围,结果竟被免除死刑。
到唐代,八议制度得到更加全面地确认。除犯危及统治秩序的重罪十条,凡在八议范围内的人,犯死罪的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处理,必须将其犯罪事实上报皇帝,由皇帝交给朝臣商量,最后由皇帝做出决定,绝大多数都可免除死刑。而犯其它罪行的,则直接减一等处罚。
八议具体如下。议亲,即皇亲国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修养高的人;议能,即具有杰出的军事、政治才能的人;议功,即功勋卓著的人;议贵,即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为国家勤谨辛劳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唐代除八议还设立了请、减、赎、当等官僚特权法
当:凡在议、请、减范围内的官员,可以用自己的官职冲抵刑罚。因冲抵而免官的人,一年以后降一级任用。
宋代中央开始强化集权,逐渐削减了特权法的适用范围,为了清除官僚对朝廷潜在的威胁,大多对官员动用“真刑”。
到明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空前强化,官僚司法特权逐渐收归皇帝一人独有,官僚的生杀大权由皇帝独揽,八议制度名存实亡。明律一开始就废除了创自魏晋完备于唐朝的“官当、减赎及荫法”,对官僚犯罪实行“重罪加重”原则。特别是《明大诰》,全篇87条,涉及官员犯罪的就有七十多条,且处刑之重,刑罚之残忍,令人汗极。官吏犯法,轻辄挑筋骨墨面、断手刖足,重辄枭首剥皮、凌迟族诛。洪武十八年郭桓案,牵连者数万,不避权贵,皆论死罪。永嘉侯朱亮祖受贿,随即召入京城鞭死。胡蓝之狱牵连3万余人,开国元勋李善长家口七十余人被屠戮殆尽,公侯、宿将、重臣坐奸党被杀,几无幸免。
此外,发端于隋唐的庭杖在明代被制度化,对直言犯圣的官僚在殿阶上动用杖刑,时有大臣被当场打死。
到清代,君主集权达到顶峰,官僚已经退化成被皇帝肆意揉捏的群体,举止稍有不慎即招来杀身之祸。就连“上书奏事犯讳”、“奏疏不当”等情形都经常被加上“妄议朝政”、“丧心病狂”等罪名,按照反逆重罪处死。反逆重罪的扩大化也为罗织罪名创造了条件,康雍乾三朝利用文字狱随意创造大案,牵连甚广,危害极大,由于《大清律例》没有文字狱条款,于是这类犯罪全部按照谋反,大逆罪处罚,极为惨烈。
比较特殊的是清代旗人寄生阶层,满族、旗人享有种种政治、经济特权,比如八议、减等罚俸、除犯大逆罪,其余罪行皆可免死。普通旗人犯法,州县官员无权定罪量刑。
八议制度终结的标志是1911年1月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其中大量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比如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沿用千年的八议制度。不过这时候已经太晚了。
民国建立后,更加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律相继被制定,公开的特权法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隐藏在诸如公平正义法律术语下资本主义社会中更加广泛的不平等、压迫和苦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汉朝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
“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时封建立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八议”制度的具体解释: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疏议·名例》).“八议”制度的内容: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8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们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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