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贼被村民围殴致死,村民赔偿83万,9名村民获刑,其中8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并且他们的家属共同赔偿了黄杰家属也就是被打死的偷狗者损失费834,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中一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了6年,别人都是投案自首的,而他却逃亡了一年,直到2018年的8月7日,案发一年后才被民警抓获。
这件事是发生在2017年的10月3日,发生在怀化溆浦县桥江镇,偷狗贼为筹集吸毒资金,黄杰携带了一把弓弩和10个毒标伙同毒友驾驶摩托车来到溆浦县桥江镇实施盗窃。
这两个偷狗贼是携带凶器的,虽然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偷狗,但是情急之下也会对村民产生伤害,身上携带着弓弩和毒镖,弓弩的威力从近距离来看可与枪支相比,甚至比枪支的杀伤力还大令人胆寒,而且这两个人还是吸毒的,两个吸毒的在一起令人可憎,而这两个吸毒的在一起偷村里的狗,这些吸毒的为了钱什么都做得出来,真的是不打不足以平民愤!当然村民也许想不到这两个是吸毒的,否则也不会这么多人殴打他们,毕竟吸毒的身体都很弱,经不起殴打的,或者说在殴打的过程中毒瘾犯了,惊吓加上身体的各功能的衰退!也可能致死。
我们继续往下讲,当黄杰使用弓弩射中一个狗时,被村民发现了,两人立即驾驶着摩托车逃离,于是就有人给村支书打电话帮忙抓贼,这肯定属于村民的见义勇为!否则这两个早就逃之夭夭了,必须对这里的村民点赞!
在村民们的努力下抓住了一个,其中也包括村支书代浩,因为代浩本身就是村支书,他也有维护村安全的义务,比如我们这里都配有警务室。事情到这里也算功德圆满了。
然而代强等人得知有偷狗贼被抓住,于是就打了偷狗贼,包括代强在内,多名村民先后持竹条对偷狗贼的四肢,身躯多处实施殴打,中午,公安局派出所的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将偷狗贼送往医院的途中已经死亡,经鉴定,黄洁系大面积软组织机械性损伤致创作性休克而死亡。
偷狗贼就是过街老鼠,尤其是他们所携带的弓弩毒标,不仅对狗带来威胁,也给人带来威胁。
虽然说偷狗贼该打!假如只将这些偷狗贼送到派出所,也判不了多大的刑,都是偷鸡摸狗的事,对这些偷狗贼起不到多大的作用,更何况他们还是吸毒的,或者说这些偷狗贼情愿被警察抓住,也不愿意被村民抓住,但错就错在偷狗贼已经被村支书等人抓住了,代强等人又把他们带走进行殴打,这肯定涉嫌故意伤害了,因为这时的偷狗贼已经被人控制不会带来危险,而如果是代强这些人直接抓住偷狗贼,且在抓捕的过程中偷狗贼又进行了反抗,甚至去去伤害别人,那就不是偷狗这么简单了,在制止过程中偷狗贼出现了死亡,那村民就属于正当防卫。
客观来说,围殴偷狗贼的9名村民,确实超过了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界限,确实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毕竟。偷狗贼固然可恶,但是他也罪不至死,而且普通公民也没有滥用私刑惩罚罪犯的权力。偷狗贼明明已经被村民制服,这时候还对他拳打脚踢,很明显就是在发泄愤怒,而不是在制止违法行为。因此,见义勇为一定要注意掌握合理限度。
据报道,黄杰为筹集毒资,与一名同伙驾驶摩托车来到桥江镇新田村盗窃。 当黄杰用弓弩射中一只狗时,被村民发现,黄杰和同伙立即驾驶摩托车往楠竹坑村逃离。有村民给楠竹坑村支书代浩打电话,要他帮忙抓贼。黄杰二人经过代浩家附近时,被代浩等人抓住,他的同伙则弃车逃走。代强等数十人得知有盗狗贼被抓,先后赶来。
之后,黄杰被绳子捆绑,遭到殴打。随后,黄杰被带到代浩老房子下木棚子内,包括代强在内,多名村民持竹条殴打黄杰。当日上午10时许,桥江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将黄杰带上警车送往医院抢救。120救护人员在途中与警车相遇,经检查,黄杰已经死亡。
案发当天,代浩等8人主动投案,代浩等8人的家属共同赔偿了黄杰家属83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显然,当偷狗贼在偷狗时被发现以后,便放弃偷狗念头拔腿就跑。这时候,偷狗贼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村民们已经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即危害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束。这时候,村民们仅仅享有抓住小偷并扭送派出所的权利,但是他们在抓到小偷后,竟然将其捆绑起来,然后一起动手围殴他。显然,围殴行为只能定性为事后伤害,即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因为如此,法院判处他们最高六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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