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甲骨文中下面是“手”,不是“寸”,其本意是"持",表示持守、维护、控制。

金文中,“寺”下面还有“口”字的,这个“口’代表邑,城邑,只不过这个字没有保留下来,表示辅政官员聚集的地方,或者都城供官员暂住的地方。秦代前后称都城接待官员的地方为"寺";汉代开始亦将接待西来高僧的地方称为"寺"。
且大理寺在古代是表示”复审“机构,”审判‘机构是刑部的事。不过“审判”与“复审”算是同出一源。
周代以前的司法审判官员叫做士,要选择正直的人担任。史载:“帝日‘皋陶,惟兹臣庶,罔或于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秦朝时,司法审判是廷尉,“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日悬石之一。不过秦始皇还创立御史制度,御史举劾违失,审理重大的案件,治狱案,成为专掌纠察和司法的官吏。
汉朝时的廷尉,遵照皇帝旨意修订法律,汇总全国所断案件的数量,负责诏狱。如果大臣犯罪,由其直接审理、收付入狱,且负责审核州郡所谳疑难案件。汉平帝、汉哀帝时廷尉又称大理。
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廷司法审判机关包括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廷尉审查刑法狱讼,是最高审判机关;御史既负责监察,也负责律令、纠弹;尚书台是司法行政机关。
随着“三省制”的出现,九卿失去了实权,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改称其官署为寺,以前的九卿也演变为九寺。
隋代确立三省六部制,出现了刑部。但大理寺仍然保留着,负责审决刑事案件,大理卿,隋初为正三品,负责平决狱讼。
从这里开始大理寺就变成了“复审”机构了,并不直接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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