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0月29日,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兵役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简称,是指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于1955年7月颁布,其主要内容有国家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施行。1984年10月1日第一次修订的该法正式施行。199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该法正式施行。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兵役法颁布时间是1955年7月30日。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兵役法》。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共12章,74条,2011年修订。
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主要功能是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现行兵役法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战争形态深刻演变、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修订完善。
1955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这部《兵役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以及公民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等。它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建设,使人民群众的兵役负担趋于合理,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奠定了我国兵役法规的基础。1984年5月31日,经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了新《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行。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是改革了我国的兵役制度;是重新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是对军官和士兵服现役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是对预备役制度、战时兵役动员和民兵制度作了新的规定;是改革对违反兵役法规的惩处等。
新的兵役法更加符合我国军队和国防发展的实际情况。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修改后的兵役法共十二章六十八条。修改后的《兵役法》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了我国兵役制度:是加强了预备役制度建设:是改革了优待安置办法:四是加大了对违反兵役法行为惩处力度。它的完善与依法服兵役的观念,加强国防观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平时征集
3、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4、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5、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6、第六章 民 兵
7、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8、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9、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10、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11、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12、第十二章 附 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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