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偿还,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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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10:32:40

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偿还

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偿还,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债务如何处理图1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

公司破产债务应当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是职工工资补偿金等,欠缴的保险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破产清算后债务的处理办法有:

1、按约定全部清偿债务;

2、为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

3、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或者向债权人申请延期偿还债务。

一、公司的注销流程如下:

1、登报;

2、注销社保;

3、注销国、地税;

4、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5、注销银行账户;

二、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包括: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

总而言之,公司破产清算后债务根据顺序进行依法清偿。公司破产之后要以清算之后的公司财产来清偿债务,债权人也要积极主动地对自己的债务进行主张。破产的公司会按照债权人的主张来偿还所欠的债务。如果清算之后公司的金额不足以还清之前所欠的所有债务,则之前已经申请主张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清算后的金额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偿还,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债务如何处理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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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破产欠的债务就不用还了吗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债务由公司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偿还:1、所欠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2、所欠除上款外的社会保险和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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